施工管理辅导:施工合同经济案例评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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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2010-05-29   作者:第一考试网
3、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施工企业“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为自己解困。为了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使工程承包人的回报得到应有的保障,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对此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发包

  3、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施工企业“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为自己解困。为了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使工程承包人的回报得到应有的保障,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对此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按照该条款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
  4、当建设方遇到资金紧张或企业运转不正常时,常将资金危机转嫁给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或工期拖延,是其拒付工程款的主要借口,因此在法庭上辩论焦点是隐蔽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上的分歧。案例四的焦点是工程是否已经验收,双方约定的工程款给付条件是否已经俱备。一方面,现行法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法》第279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公寓1号楼工程竣工后依法已由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通过验收,法定代表人在决算协议上的签字已证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在二审过程中,四分公司还举证证实,公寓1号楼工程已交付使用。由此可见,该工程已竣工且确实已经验收。从此案例中,施工企业可得到如下启示,在施工中和竣工验收时,均应及时办理质量验收手续,加强施工技术管理,在合同管理中,坚持建设方和监理方及时签字签证制度,保证合同手续合法性,为以后解决合同纠纷和法庭上辩论提供充足证据,确保胜诉。
  一旦企业发生合同纠纷,财务人员必须与技术、经营人员合作,与企业法律顾问商讨具体对策,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在法庭辩论中争取主动,争得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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