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辅导: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项目管理模式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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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2010-05-29   作者:第一考试网
4、审核、批准控制权 在新版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承包商在实施有关的决议或者进行某项操作时,应当首先获取工程师的批准或者认可。这种控制权几乎包括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工作的各个重要方面。 人力资源 方面:在子

4、审核、批准控制权
在新版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承包商在实施有关的决议或者进行某项操作时,应当首先获取工程师的批准或者认可。这种控制权几乎包括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工作的各个重要方面。
人力资源方面:在子条款4.3中对承包商代表(Contractor’sRepresentative)做出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在合同中事先规定承包商代表的人选,在开工前承包商应当提出人选及其简历提请工程师同意;没有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不得私自更换承包商代表。
子条款4.4对总包商的分包的做出规定;除材料供应商和合同中已经指明的分包商无需经工程师同意外,其他分保商的选择需要经过工程师的同意。
质量管理方面:在条款7中规定了质量管理的全部过程。子条款7.1Samples规定了工程师对质量的事前控制,即承包商应当送检样品。子条款7.2Inspection规定了工程师对于质量的事中控制。子条款7.3—7.6规定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的事后控制,即检验(tests)、拒绝(Rejection)和补救工作(RemedialWork)。工程师还负责签发表明工程合格的接收证书。
工程进度方面:子条款8.3规定工程师负责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子条款8.8和8.12规定工程师可以发出停工令和复工令。
费用方面:子条款8.3规定了工程师负责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各项报表,并且在确认的基础上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新版合同条件赋予工程师的这些权力,使得工程师可以全面的控制合同。也体现了工程师作为该合同条件下的项目管理组织核心的地位。而对这种项目管理结构的全面认识有助于施工企业在国际项目管理中把握自己的角色,适应相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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