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筑师《建筑结构》精讲讲义第2讲
建筑结构基本功能
一、建筑结构基本功能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设计使用年限),在规定的条件下(正常设计、施工、使用、维修)必须保证完成预定的功能,这些功能包括:
(1)安全性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并且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如地震、爆炸)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所谓整体稳定性。系指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建筑结构仅产生局部的损坏而不致发生连续倒塌。
(2)适用性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如不产生影响使用的过大的变形或振幅,不发生足以让使用者产生不安的过宽的裂缝。
(3)耐久性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结构在正常维护条件应能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满足安全、实用性的要求。
上述对结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要求总称为结构的可靠性。结构的可靠性的概率度量称为结构的可靠度。也就是说,可靠度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的条件下,结构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我国现行规范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1-1采用。
由此可见,我国通常的建筑结构设计的使用年限是50年。对于按照我国现行设计规范选用的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则称为设计基准期。它不等同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统一标准》规定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相应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所考虑的荷载统计参数都是按设计基准期为50年确定的,如设计时需采用其他设计基准期,则必须另行确定在设计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的概率分布及相应的统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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