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损害赔偿中的法(2)
C、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监
C、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 知识 经验而可得知,以及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C、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5、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中具体包括: 对施工场地进行质检验收; 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 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 ④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⑤ 、施工工序质量控制; ⑥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⑦ 、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 ⑧ 、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 ⑨ 、质量、技术签证; ⑩ 、单项、单位工程验收; ⑾ 、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A、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这是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的职责要求,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标准件进行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 2、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B、与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 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对于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即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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