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抗辩权的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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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2010-06-08   作者:第一考试网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抗辩权人以积极的行动督促对方履行义务,保证合同实现的权利和手段。下面就一些具体问题,分别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加以说明。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抗辩权人以积极的行动督促对方履行义务,保证合同实现的权利和手段。下面就一些具体问题,分别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加以说明。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比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以对方没有同时履行义务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先(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比如:先交钱后交货的买卖合同,交货方可以要求先履行交钱义务方履行义务,否则交货方不履行交货义务,这时,交货方就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又称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比如:先交钱后交货的买卖合同中,交钱方发现交货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义务的交钱方拒绝先交钱,这就是交钱方行使不安抗辩权。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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