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合同的解除

分享到:
【来源:互联网   2010-06-08   作者:第一考试网
第一考试网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为您提供关于法规知识辅导:合同的解除的文章,第一考试网预祝所有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考友都能取得理想的成绩。

   合同的解除可作以下分类:
    其一,协议解除,即合同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
    其二,约定解除,即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
    其三,法定解除,即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这五种法定解除权是我们应当重点掌握的内容。
    第一、不可抗力。要求是发生了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双方均得享有,但第二至第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权,仅由非违约方单方享有。
    第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须满足:①不履行的是主要债务。②必须明示,即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四,迟延履行。因这种违约形态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①可径直解除合同。要求是迟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②不能径直解除合同。注意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一定要预先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只有对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我们概括如下:①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②第219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③第224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④第248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⑤第253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⑥第337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⑦第195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⑧第233条,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⑨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⑩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⑾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⑿第308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级建造师责任编辑:admin】
温馨提示: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第一考试网(www.onekao.com)所提供的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合同的解除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版权声明:如果本考试网站所转载的“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合同的解除”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ziyu320@qq.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