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4)

分享到:
【来源:互联网   2010-06-08   作者:第一考试网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级建造师责任编辑:admin】
温馨提示: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第一考试网(www.onekao.com)所提供的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4)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版权声明:如果本考试网站所转载的“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4)”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ziyu320@qq.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