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行政复议法(5)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第一考试网(www.onekao.com)所提供的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行政复议法(5)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相关链接
- 05-20201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
- 06-04工程经济: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
- 05-21建设工程经济辅导:简论资金成
- 05-21建设工程经济辅导:材料消耗定
- 06-0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
- 06-04建设工程经济辅导—工程项目成
- 06-0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
- 06-04建设工程经济辅导—计算机信息
- 06-0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
- 04-11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诉
上一篇文章:上一篇: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债权制度
下一篇文章:下一篇: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行政诉讼法
版权声明:如果本考试网站所转载的“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行政复议法(5)”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ziyu320@qq.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