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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笔记—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2010-06-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贸易管制作为一项综合制度,所涉及的管理规定繁多。熟悉并了解我国贸易管制各项措施所涉及的具体规定,是我们报关行业从事者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本节在前文的基础上将对我国主要贸易管制措施结合报关规范向大家做一系统介绍。
  总体上讲,贸易管制措施有关报关规范由两大方面构成,一是如实申报,所谓如实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向海关申请办理通关手续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真实、准确地填报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内容。二是按照政策规定,主动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即通过进出口货物类别,准确认定其所应适用的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对其中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类,向海关申请办理通关手续时应主动递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对涉及多项国家贸易管制措施的货类,依据国家贸易管制措施相对独立的原则,应分别递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准确理解和执行上述两个规范,是我们做好报关工作的前提条件。
  本章汇总的各类管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截止于2003年3月31日颁布。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分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和分级发证制度,即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范围目录,由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根据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范围目录统一签发《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目前,我国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按其管理级别分为: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及其各特派员办事处、授权各省级发证机构。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在组织进、出口列入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之前,必须向该商品所对应的发证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作为合法进出的书证,在进、出口通关时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
  1.进口许可证管理
  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来限制进口的商品按照其管理目的可分为:
  (1)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商品;
  (2)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商品;
  (3)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商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商品等。按照其管理方式可分为进口配额管理和进口非配额管理。
  2.出口许可证管理
  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来限制出口的商品按照其管理目的可分为:
  (1)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商品;
  (2)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商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出口的商品等。按照其管理方式可分为出口配额管理和出口非配额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进口的最终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
  1.适用范围
  (1)列入2003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 003年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8种,总计143个8位商品编码。
  ——属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有汽车及其关键件1类商品;
  ——属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有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3类商品;
  ——属非配额管理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晶、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4类商品。
  (2)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贸易类别范围
  进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下列情况外,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 #p#分页标题#e#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直接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料件(光盘生产线、易制毒化工晶、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除外);
  ——暂时进口货物(光盘生产线、易制毒化工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除外);
  ——无代价抵偿货物;
  ——外商独资企业进口的投资设备(汽车、光盘生产线除外);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口的货物(光盘生产线、易制毒化工品、化学武器前体、消耗臭氧层物质);
  ——其他。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商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口许可证》; #
  (2)向海关报关所递交的许可证必须做到“证货相符”、“单证相符”;
  (3)《进口许可证》原则实行“一批一证”制度,即许可证件在其有效期内只能对应同日同运输工具的同批进口货物作一次性报关使用。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的商品,发证机关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在其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12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出口的最终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适用范围
  (1)2003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列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分布的《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计52种,共计338个8位商品编码。其中: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玉米、大米、小麦、棉花、茶叶、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坯绸、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锌矿砂、锌及锌基合金、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白银、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石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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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是:灯芯草属及其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
  ——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是:矾土、人造刚玉、甘草及甘草制品。
  ——实行出口配额无偿招标管理的商品是: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 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大蒜、重水、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电子计算机
  (2)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贸易类别范围
  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下列情况外,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
  ——暂时出口货物(重水、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除外);
  ——出口企业运出境外属出口许可证管理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重水、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除外);
  ——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晶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除外); #
  ——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电风扇、自行车;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邦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在合理范围内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物品(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监控监控化学晶、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除外);
  ——经批准直接退运的货物; #p#分页标题#e#
  ——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重水、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除外);——文件、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出口列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商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出口许可证》;
  (2)向海关报关所递交的许可证必须做到“证货相符”、“单证相符”;
  (3)《出口许可证》原则实行“一批一证”制度,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的商品,发证机关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在其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12次。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调整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并以签发各类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的国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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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含义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是我国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制度中的主体管理部分,是国家基于对这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需要而实行的一种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具有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对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国家均应当给予许可;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为我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的国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并签发相关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目前涉及的管理目录有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自动许可管理目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公布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税号目录》,分别对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以下简称《自动许可证》)、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重要工业晶自动进口许可证明》(以下简称《重要工业品证明》)。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许可证》是我国自动进口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某些商品合法进口的最终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适用范围
  (1)2003年度《自动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列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1.2.3)的商品。其商品类别包括:原油、化肥、农药、涤纶、腈纶、聚酯切片、钢材、钢坯、汽车轮胎、氧化铝、肉鸡、酒、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石棉、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胶合板、化纤布、化纤服装、有色金属(铜、铝)以及519个8位税目的部分机电产品。
  (2)《自动许可证》管理的贸易类别范围
  进口列入《自动许可管理目录》的商品,除下列情形外,在办理报关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许可证》: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直接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料件(原油除外);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货样广告品;
  ——暂时进口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投资设备(旧设备除外);
  ——其他。
  2.报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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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自动许可管理目录》的商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自动许可证}; #p#分页标题#e#
  (2)向海关报关所递交的《自动许可证》必须做到“证货相符”、“单证相符”;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列入《自动许可管理目录》管理商品所申领的《自动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但累计使用不超过6次;其他企业进口列入《自动许可管理目录》(目录2)管理的机电产品所申领的《自动许可证》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于确实不能一次清关的,可实行“非一批一证”,发证机关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在其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6次;其他情况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三)《重要工业晶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重要工业品证明》是我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 经营者经营某些商品合法进口的最终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适用范围
  (1)2003年度《重要工业晶证明》管理的商品范围列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2003年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共计10类,即:原油、化肥、农药、涤纶、腈纶、聚酯切片、汽车轮胎、钢材、钢坯、氧化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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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重要工业品证明》管理的贸易类别范围属以下贸易方式进口的列入《重要工业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税号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交《重要工业品证明》。
  —一般贸易进口;
  ——利用国外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进口;
  ——寄售进口;
  ——租赁进口;
  ——补偿贸易进口;
  ——国际招标进口;
  ——劳务补偿进口;
  ——捐赠进口;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
  ——加工贸易进口原油。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税号目录》的商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重要工业品证明》;
  (2)向海关报关所递交的《重要工业品证明》必须做到“证货相符”、“单证相符”;
  (3)《重要工业晶证明》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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