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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报关员考试精品辅导笔记(12)

2010-06-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商品归类考试介绍
进出口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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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品归类考试介绍
  1、第四章商品归类,占的分值是40-45分左右。
  出题方式是给出20个商品名称,在《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找到正确的商品的8位数编码,将这8个数字相加,求得的和在答题卡上涂上。
  例题:1、洗衣皂
  经查商品编码为3401.1910,将这8位数字相加,即:3+4+0+1+1+9+1+0=19,将答题卡上两行0-9数字框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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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考试给出20个商品名称,每个2分,共40分。
  除此之外,查找商品编码的一些基础常识以及“六大归类总规则”也会以单选题、多选或判断题的方式来出题,占的分值是2-3分。
  2、《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中查找编码。大家不要在书上做记号,否则以作弊论处。
  3、《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一共是21类97章,目录要熟悉,在考试的时候看到所给出的商品名称,要能够判断出它是21类中的哪一类,根据目录找到其所在的一个大致的章节。
  4、21类商品:
  重点类(章)是:第六类、第十一类和第十六类
  其次是:第四类、第一类、第七类、第十四类、第十五类、第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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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

  1、海关合作理事会1983年通过《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
  2、《协调制度》分为21类97章。
  3、从类来看,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分类。
  从章来看,基本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或功能、用途来划分。
  从品目的排列看,一般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 #

第二节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

  1、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和四级子目),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
  2、《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的号列称为税号,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
  3、《统计商品目录》中为了统计需要,列出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22类,22类分为第98章、99章。
  4、《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而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8位数,其中第7、8位就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 #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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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的依据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

  一、归类的依据(重要考点)
  1、《进出口税则》
  2、《商品及品目注释》
  3、《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二、归类的申报要求
  1、海关总署制定了《规范申报目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规范申报目录》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品目顺序编写的,并根据需要在品目级和子目级列出了申报要素。在报关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三、归类的修改
  海关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名称编码不正确的,按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根据《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四、预归类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口的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一)预归类申请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二)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 #
  1、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预归类决定书”。
  2、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三)“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在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主管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五、其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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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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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一
  (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一: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解决商品归类的法律效力的优先顺序:品目条文—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则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规则二
  (原文):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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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规则二(一)
  规则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
  例如:缺少电池的便携式计算机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
  单选题:
  1、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应包括该项商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进口或出口时,这些非完成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 #p#分页标题#e#
  A、基本功能 B、相同用途 C、基本特征 D、核心组成部件
  答案:C
  ※规则二(一)不适用于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
  ※而且是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够运用规则二。
  ★解释规则二(二)
  规则二(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规定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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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天然软木制成,外层包纱布的热水瓶塞子。热水瓶塞子虽然包了纱布,但是并没有改变这个瓶塞是软木的基本特征,因此还是归入4503.1000的品目。
  规则二第二款还有一个含义即: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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