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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业务基础辅导: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2010-06-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一、适用范围:
  1、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
  2、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
  二、主管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申请条件(参见教材P125)
  四、申请程序
  (一)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和评审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型式试验报告和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监督管理
  1、在有效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单位实行日常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吊销质量许可证。
  2、质量许可证被吊销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在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前半年内,获证单位应申请办理下一有效期的接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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