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8.1公司法律制度 
  8.1.1 《公司法》概述 
  2004年,由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公司法》的修改,2005年2月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27日第三次审议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 
  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8.1.2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进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 
  8.1.3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1)资本法定。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8.1.4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公司经理 
  4.监事会 
  8.1.5公司终止制度  #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1)公司破产 
  (2)公司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们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 
  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券债务。 
  8.2破产法律制度 
  8.2.1 《破产法》概述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2.2 《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 
  1.关于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2.关于破产原因 
  3.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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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8.2.3破产程序
1.破产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
破产程序特点: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第四,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2.重整和和解程序
(1)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和解。
3.破产清算程序
8.2.4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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