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关于印发《》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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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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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同意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
自《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同时废止。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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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5日 #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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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22〕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三条 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 #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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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 试 #
第七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 #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拟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组织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拟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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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 #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
(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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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
第十二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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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
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
第十五条 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经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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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实施。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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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第十八条 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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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施行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
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核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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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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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的,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申请。 #
第二十一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应当由注册证书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促进信息共享。 #
第二十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
第四章 执 业 #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
(一)安全生产管理; #
(二)安全生产技术; #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各类规模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中执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单位规模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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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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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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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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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加继续教育; #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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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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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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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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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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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
本辅导机构主讲老师,为本机构权威名师,非外请主讲!
孟燕华老师:安全工程学院院长,安全工程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专家、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特聘专家教授。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学院安全与职业卫生工程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理事、中国应急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高等院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主持完成部级课题六项;发表论文十余篇;出版著作十余部;主编高等教育《安全科学与工程系列规划教材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教程》、主编首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专版教材《职工工作安全》、《职工职业健康》、 《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模拟题库》等; 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多年来主要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安全评价师考试鉴定辅导。
陈军晖老师:某部委职业资格中心专家、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急专家库专家、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专业)评审员一级、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安全评价师(二级)、国家安全与应急管理培训教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辅导名师、国家安全评价师(二、三级)考试鉴定辅导名师;编写或审定教材、书籍:《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教材(2022版)》、《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汇编与解析》、《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模拟题库》、《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点解析与模拟试题》备考用书。把握教材知识点脉络,夯实基础;深度提炼,突破考试难点和疑点;查漏补缺,掌握出题套路,举一反三;浓缩考点,透视命题信息,准确预测当年考点重点范围。主要培训单位:中国烟草、中国铁建、道路交通运输、中国建筑、安监执法、中国建筑材料、海螺水泥等。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辅导。 #
赵秋生老师:安全工程学院副院长,安全工程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电气安全、噪声振动控制、职业卫生评价、国际劳工标准(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内容)等课程教学及相关科研工作。多年来主要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会劳动保护等培训。 #
孙贵磊老师:博士研究生学位,安全工程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安全评价师(一级)。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北京市职业卫生评价师。主持完成北京市青年英才项目、北京大学委托项目、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委托项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委托项目、院级科研项目四项、院级教改项目三项;主持及参与多项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等;主编及参编多部教材类书籍,如《职工工作安全》 (首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专版教材)、《作业环境监测与评价》、《安全评价》 、《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教程》、《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安全卫生概论》等。多年来主要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安全评价师(一级)考试鉴定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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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跃男老师:博士研究生学位,“应用化学”博士。中国化工集团技术骨干。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领域)博士后。中国化工集团技术骨干。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注册给排水。专职辅导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化工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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