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播报(国培教育)
报名条件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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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⑴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⑵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背财经纪律的行为; #
⑶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员工作; #
具体条件 #
1.中级资格 #
报考出席中级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中学结业(含中学、中专、职高和中专)及以上学历。 #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职在岗的在其工作所在地报考,在校中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考,其别人员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报考。符合报考条件的台湾、澳门和香港市民,在其大陆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报考;在大陆中学学习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考。报考条件初审时,考取人员应提交学历证书、居民身分证明(台湾、澳门、台湾市民应递交本人有效身分证明)等材料。[1] #
2.高级资格 #
报考出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⑴取得学院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⑵取得学院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⑶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⑷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⑸取得博士学位。 #
上述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期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至日期为考试报考年度当初年末前。对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考出席高级资格考试。 #
初审报名人员报考条件时,考取人员应递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分证明(台湾、澳门、台湾市民应递交本人有效身分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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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级资格
报考出席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细则》规定的中级会计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2)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中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
报名人员应按照各地具体要求递交相应材料。[2]
考试课目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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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资格 #
出席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的考试,才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
高级资格
考试课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
出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的考试,方可取得高级资格证书。 #
中级资格
考试课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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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中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复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中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2]
考试日期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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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报考日期为每年的上半年,基本上在3、4月进行,当初下半年进行考试,基本上在九月份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须要调整考试时间,财政部、人事部将会及时通知各地。 #
考试时间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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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资格考试分一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课目连续考试,分别估算成绩;高级资格考试分三个半天进行,财务管理、经济均为2.5小时,高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
一、考试报考 #
(一)报考时间:通常为每年的9月-10月末。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三个月前允许填报,具体填报办法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报考地点:由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考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三)报考条件:出席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
(四)报考手续:凡符合报考条件并申请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查证,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考登记表\"于规定时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考地点报考。经初审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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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出席考试,施行属地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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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高校或中考定点职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中级资格考场的,须经市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
三、考试培训 #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该强化对培训单位的管理,推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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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出席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四、考试用书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补习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撰、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财政部的名义编撰、出版发行各类考试用书和备考资料。 #
五、考试纪律 #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着力做好试题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保密制度,防止泄露。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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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订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
六、本施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施行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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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试课目 #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课目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会计电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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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课目为: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课目。出席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的考试。
(三)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课目为:初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个课目。 #
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出席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的考试。部份课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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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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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资格 #
中级资格两个课目考题全部为客观基础题,其中: #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试卷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经济法基础》科目试卷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
高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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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试卷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剖析题、综合题。
《财务管理》科目试卷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剖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科目试卷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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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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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试卷题型为:案例剖析题(开卷考试)[4] #
考试期限与批次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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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75小时会计资格考试网,《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1.25小时,两个课目连续考试,分别估算考试成绩。[5]
高级资格《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75小时,《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0小时[5]。 #
中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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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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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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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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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兼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依照工作须要和德才兼具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任命。
第三条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全省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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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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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中级资格、中级资格和中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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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中级资格。单位可依照有关规定根据下述条件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本科结业兼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大专结业兼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兼任会计员职务满七年。 #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任命会计员职务。 #
取得高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任命会计师职务。 #
中级资格(中级会计师资格)推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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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报考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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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背财经纪律的行为; #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员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考出席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学结业以上学历。 #
第八条报考出席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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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学院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七年。 #
(二)取得学院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
(五)取得博士学位。 #
第九条对通过全省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考出席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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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制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施行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和试卷,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测、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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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中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授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省范围有效。各地在颁授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两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申领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期限,其截至日期为考试报考年度当初年末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境外人员申请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会计资格考试网,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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