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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告

2024-01-1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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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95号公布?自今年4月1日起实行)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和公开募集期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合称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使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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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中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总总监、副总总监、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监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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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从事期货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

第三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任命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该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应该符合从事期货业务的条件,并依照规定在中国期货业商会(以下简称期货业商会)登记;公开募集期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该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依照规定在中国期货投资基金业商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商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不得任命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兼任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违背规定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则从业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 #

第四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违背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秉持诚信,勤于尽责,清廉从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施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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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商会、基金业商会(以下合称行业商会)等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施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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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事、监事和中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

第六条??拟任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和中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该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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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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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熟悉期货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三)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期货、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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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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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任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中级管理人员的,曾兼任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多于2年,或则曾兼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多于4年,或则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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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该符合期货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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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的,还应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兼任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和中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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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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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犯有害处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则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改判刑罚,或则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力; #

(三)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遭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则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期货市场禁入举措,执行届满未逾5年; #

(四)近来5年被中国证监会撤消基金从业资格或则被基金业商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

(五)兼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但能否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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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则被行业商会采取不适宜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时限仍未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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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涉嫌违规犯罪被行政机关结案调查或则被司法机关结案侦查,仍未产生最终处理意见; #

(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拟任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可以出席行业商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期货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上述人员不出席行业商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应该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

(一)具备10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期货、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未曾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则行政监管举措,拟任中级管理人员的,还应该兼任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多于5年,或则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

(二)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商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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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拟任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独立监事的,不得在拟任职的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兼任监事会外的职务,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

(一)近来3年在拟任职的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 #

(二)旁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拟任职的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 #

(三)与拟任职的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的中级管理人员、其他监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

(四)在与拟任职的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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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其他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兼任除独立监事以外的职务; #

(六)其他可能阻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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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兼任独立监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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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任命中级管理人员的,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则总总监进行提名,提名人应该就拟任人符合任职条件做出书面承诺,并对其个人品行、职业操守、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晰意见,不得隐瞒重要情况或则提供虚假信息。 #

第十一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任命监事、监事和中级管理人员前,应该审慎考察并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自做出任命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下述备案材料: #

(一)任职情况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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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命决定文件及相关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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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命单位对受聘人的考察意见、提名人的书面承诺和提名意见; #

(四)身分、相关工作经历、诚信状况等证明其符合任职条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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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聘人签订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

(六)近来3年曾任职单位开具的卸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鉴定意见或则任命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聘人开具的任职调查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递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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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在考察意见中对受聘人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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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兼任监事、监事和中级管理人员的,除补充和更新材料外,可不重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备案材料。 #

第十二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任命独立监事的,应该要求拟任人提供关于独立性的申明,并作为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申明应该重点说明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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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可以通过查询个人档案、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意见、查询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谈话等方法对受聘人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发觉受聘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该要求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更换有关人员。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立刻停止受聘人职务,及时解除对受聘人的任命决定,并自做出解雇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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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发觉受聘人的任命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该要求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改正,在履行规定的任命程序前,受聘人不得实际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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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受聘人的提名人及其他负有考察责任的人员,对未发觉受聘人不符合任职条件负有责任的,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该依法追究其责任。 #

第三章从业人员执业管理 #

第十五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应该持续符合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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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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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从事期货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把握期货基金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 #

(三)近来3年未因犯罪被改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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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存在《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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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来5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消基金从业资格或则被基金业商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

(六)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期货市场禁入举措,或则执行期早已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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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商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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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可以要求拟从事期货基金业务的人员出席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专业能力的参考;不出席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的,应该符合行业商会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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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商会依据业务类别负责组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并做出境内外相关资质的互认安排。测试方案、大纲、科目和互认安排等由行业商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组织施行。 #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应该自期货从业人员从事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期货业商会递交证明其符合条件的材料和登记信息并补办登记。期货业商会应该自登记信息完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登记信息不完备或则不符合规定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该根据要求及时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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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向基金业商会递交基金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和注册信息,为其申请执业注册。基金业商会应该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或则不予注册。准予注册的,相关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予注册的,应该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从业人员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不得从事基金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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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从业人员的登记信息或则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该及时通知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商会申请变更登记信息或则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不符合从业条件或则辞职的,原聘用机构应该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外向行业商会代办注销登记或则注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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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行业商会应该将从业人员登记或则注册情况、证券基金业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等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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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拟任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员,应该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四)项、第七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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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前,应该考察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自做出任命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核查时发觉受聘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该要求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更换有关人员。 #

第二十一条??兼任保荐代表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剖析师、财务顾问承办人、基金总监、投资总监、基金投资顾问,期货经纪人等与期货公司存在委托协议关系的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别人员,还应该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并根据规定在行业商会登记或则注册。 #

第四章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

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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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执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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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着力履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劳动协议等规定的职责,并遵循下述执业行为规范: #

(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意识,自觉谴责违规违法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

(二)诚实守信,清廉自律,公正竞争,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书面承诺; #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着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正对待投资者,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

(四)审慎稳健,牢靠树立风险意识,独立客观,不受别人非法干预; #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

第二十三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应该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监事会大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晰意见,并对监事会决议依法承当相应责任。 #

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独立监事应该依法独立履行监事义务,不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

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独立监事应该制做年度履职报告递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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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董事应该依法检测公司财务,对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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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中级管理人员应该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效执行监事会决议和公司制度规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和独立运作。 #

第二十六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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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助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则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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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

(三)不正当交易或则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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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吞或则侵吞公司、客户资产或则基金财产; #

(五)私下接受顾客委托从事期货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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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顾客违法承诺利润或则承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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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则明示、暗示别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八)违法向顾客提供资金、证券或则违法为顾客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则其他便利; #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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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严禁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七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该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犯本公司利益或则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指令或则默许,发觉有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应该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或则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第二十八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从事期货、基金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

第二十九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卸任的,应该保守原任职机构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借助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则别人谋取利益。 #

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卸任未满6个月的基金总监和投资总监,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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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该强化学习培训,提升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 #

第二节履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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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不得自营或则为别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则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

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岗位设置和职责权限应该清晰、明确,有效防范各岗位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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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中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入股或则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注资的公司仅可担任监事、监事,且数目不得超过2家基金从业协会,在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该及时通知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第三十三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应该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期货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同时在其他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执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则从业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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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长、总总监、合规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应该慎重勤奋尽责,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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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自根据前款规定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决定的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该要求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责令另行做出决定,并要求原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停止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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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

第三十五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着力履行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考察、履职监督、内部考评问责的主体责任,构建完善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合规与风险管理,有效管控激励约束、投资行为和利益冲突防范等事项,持续提高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清廉从业水平,培植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

第三十六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任命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或则决定代为履行相应职务的人员前,应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行业商会的信息系统查询其任职管理和执业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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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对其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员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

第三十八条??自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做出任命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中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的,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撤消对受聘人的任命决定,并自做出撤消任命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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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的,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立刻停止其职权或则减免其职务。 #

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应该及时通知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相关人员涉嫌重大违规犯罪,或因履职行为被行政机关结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结案侦查的,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暂停其职务。 #

第四十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中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或则分支机构负责人改任本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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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变更有关人员涉及《经营期货证券业务许可证》内容变更的,应该自做出有关任命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领《经营期货证券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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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减免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该自做出停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递交下述材料: #

(一)记载停职缘由的撤职决定文件; #

(二)相关大会的决议; #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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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停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停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该要求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改正。 #

第四十二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减免聘期未期满的独立监事职务的,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和独立监事本人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递交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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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勒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不符合任职条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奋尽责等情形外,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不得减免聘期未期满的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的职务。 #

第四十三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强化对中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执业培训,确保其把握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执业规范,持续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素养,并定期对其诚信合规、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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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构建长效合理的薪资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防止短期、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对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构建薪资递延支付机制,在劳动协议、内部制度中合理确定薪资递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列等。 #

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施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机制的,应该合理设定授予条件、授予时限和分期授予比列。 #

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构建完善内部问责机制,明晰中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履职规范和问责举措。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在与其中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劳动协议、内部制度中明晰,相关人员无法勤奋尽责,对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或则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交纳相关行为发生当初奖金,或则停止对其施行长效激励举措。在违规违法行为调查期间或则风险处置期间,涉嫌对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或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人员应该配合调查和风险处置工作。 #

第四十五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构建完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期货、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监控、处置、惩戒等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清廉从业规范,拟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避免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法从事投资,着力防范黑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基金从业协会,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第四十六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定期对中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履职情况举办内部对帐或外部审计,并保证对帐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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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卸任的,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卸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卸任审计报告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其中,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卸任的,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卸任审计。 #

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基金总监、投资总监卸任的,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对其进行卸任审查,并自卸任之日起2个月内产生卸任审查报告,以存档备查。 #

第四十八条??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根据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诚信记录、内部惩戒、激励约束机制执行情况、投资行为管理和清廉从业制度执行情况等信息,及时向行业商会报送从业人员的前述信息。 #

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该保证报送的各项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应该妥善保存公司人员管理制度,以及年度考评、执业培训、稽核审计等情况,保存年限不得多于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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