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个体工商户条例》答记者问

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首相温家宝签订国务院令,公布《个体工商户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行。近日,国务院法治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个体工商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
问:颁布细则的主要目的是哪些? #
答: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细则》(以下简称暂行细则),对个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截止2010年末,全省个体工商户户数达3452.89万户,登记从业人员7097.67千人江西工商局企业查询,已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力量。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方针新政,进一步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须要对暂行细则进行全面更改,为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供更健全的法治保障。 #
问:细则是怎样从制度上彰显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 #
答:主要彰显在两个方面:
一是取消了暂行细则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 #
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暂行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细则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同时降低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方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该为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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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申请筹建个体工商户的身分限制。暂行细则规定的申请筹建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居民以及国家新政容许的其别人员”,细则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
放宽了经营范围。暂行细则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新政容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细则按照国务院已有的新政规定,明晰国家对个体工商户推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严禁步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给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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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交管理费。按照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精神,细则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 #
二是进一步明晰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推动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植、服务举措,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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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举措,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别、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该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易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递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同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对登记机关申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程序作了明晰规定。 #
明晰规定登记机关申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不得缴纳任何费用。 #
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建行或则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按揭;金融机构应该改进和建立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按揭提供便利。
问:细则在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方面主要作了什么规定?
答: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
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对个体工商户推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该遵循法律、法规江西工商局企业查询,遵循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施行的监督。 #
二是为维护个体工商户所招用从业人员的权益,规定个体工商户应该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得侵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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