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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23-11-0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更改部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3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

特此公告。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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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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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 #

第一条为了着力强化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防范存量房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税收风险,营造依法、公平纳税的良好环境,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山西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费暂行细则》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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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显存量房(也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

存量房含住宅和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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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申领产权变更登记前,向国税机关申报收取相关税金。交易双方应该依法如实申报存量房交易价钱,依法足额收取相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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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县两级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筹建存量房交易税收“一窗式”征收窗口,构建与产权变更登记部门的协作机制,严格执行税费“先税前证”制度,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

第五条市、县两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应用统一的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初审系统(全国通用版),对各种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 #

第六条市、县两级主管国税机关应该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存量房交易价钱市值,并上浮一定比列产生存量房评估价钱,据此作为核定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钱是否过高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各地上浮比列不得超过10%。具体比列由各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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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存量房评估工作由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大队负责,各省、县(市、区)在本区域内的存量房评估技术标准必须统一。 #

第八条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钱进行全面评估初审,严格严禁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钱课税。 #

第九条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依照规定施行存量房评估。要应用存量房评估价钱与纳税人申报价格进行比对,对于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钱的,以申报价格计税;对于申报价格显著高于评估价钱的,应进一步经过规定程序确认申报交易价钱过低是否有正当理由,经确认有正当理由的,给以认可;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价钱作为根据核定计税价钱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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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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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裁决; #

(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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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三代以内表亲)间交易且申报价格不高于评估价钱的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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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子客观上有显著缺损且申报价格不高于评估价钱的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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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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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三)、(四)项的评估价钱上浮具体比列由各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

纳税人应按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正当理由的合法、有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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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纳税人对评估价钱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合法、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进行异议处理。纳税人对异议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该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涉税财务价钱认定管理办法》(晋价识字[2010]176号)委托价钱主管部门筹建的价钱鉴别机构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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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价钱主管部门筹建的价钱鉴别机构认定的评估价钱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判决。 #

第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交纳税金的,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追讨应纳税款、滞纳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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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应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对施行存量房评估进行公告,积极向纳税人宣传存量房评估工作,依纳税人申请公开存量房交易评估机制的内容、评估工作的原理和程序,为纳税人提供咨询。 #

第十三条存量房评估数据库维护和评估数据的调整由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大队负责。要按照市场变化情况,建立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要采取多种形式检测房地产市场价钱情况,按照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钱指数连续3个月同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评估数据和申报数据,根据税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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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要严格评估结果管理,明晰管理权限。除征管工作须要外,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漏存量房评市值。 #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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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的剖析 #

2012年,辽宁省国税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费暂行细则》及施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以2012年第6号公告发布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试行)》。对着力强化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防范存量房交易活动中“阴阳协议”所产生的税收风险,营造依法、公平纳税的良好环境,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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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四川省国税局对试行办法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改建立,现就拟定根据及更改部分解读如下: #

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所涉及的采用评估价钱(核定的计税价钱)征收税金的直接根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根据显著过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费暂行细则》第四条“……前款成交价钱显著高于市场价钱而且无正当理由的,或则所交换农地使用权、房屋的价钱的差额显著不合理而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钱核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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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的第六条关于“自2023年1月1日起,各地上浮比列不得超过10%。具体比列由各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规定山西地方税务局,主要根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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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第十三条关于“当本地房地产价钱指数连续3个月同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的规定,主要根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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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第十四条关于“除征管工作须要外,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漏存量房评市值。”的规定,主要根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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