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3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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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支队、稽查分局,重庆、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大队: #
为了进一步强化国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税收征管,实行以法制税,降低税收流失,促使我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工商业户的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及漏管户清除检测问题通知如下: #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地方税务登记推行分级管理办法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即由负责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填开《地方税务登记立户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业户持《立户通知书》到指定国税机关申领税务登记。城市城区也可以由市国税局统一代办税务立户登记后分配给各主管国税局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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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强化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堵塞国税登记管理漏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于核准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张或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次月十日内,填制《工商业户开张(含变更)登记基本情况告知书》(样式见附件2)寄出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企业、个体工商户代办年度检验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无法提供《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验车,并呼吁业户责令补办国税登记,同时填制《未申领税务登记告知书》(样式见附件3)告知同级国税机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申领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同级国税机关签发的纳税情况有效护照,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代办注销登记手续。 #
《工商业户开张(变更)登记基本情况告知书》和《未申领税务登记告知书》由各级国税部门印制并提供给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为确切把握应缴纳地方税金的工商业户的实际户数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和防止税收漏管户,各地(市)、县(区)国税部门要强化与工商、民政、交通、物价、房管等部门的配合协作,集中时间和力量对本地区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代办税务登记情况进行逐村、逐街、逐户全面地核实,非常要强化个体运输户、房屋转租户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检测清除。对检测发觉的各种税收漏管户、漏管项目要通知业户和个人责令补办税务登记并按规定补税罚金。检测清除结束后县、市、区国税局应将《清理税务漏管漏征户基本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4)和总结材料报送地(市)国税局,地(市)国税局汇总后于8月20近日上报省国税局。第四季度由县、市、区国税局及省、地(市)国税局直属大队将本局所管辖的纳税户基本情况分类列入计算机管理,实现省、地(市)、县(区)五级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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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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