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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红皮书)(五)

2010-06-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实务标准 1100—1:独立性与客观性

解释《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的第 1100 条标准

本实务公告性质

在评估独立性与客观性时,内部审计师应考虑以下建议。本实务指导无意囊括评估时需要考虑的所有方面,仅推荐一系列应该考虑的事项。

1.内部审计师在他们能自由地和客观地进行工作时是独立的。独立性可使内部审计师 提出公正的和不偏不倚的判断意见,这对审计工作的恰当开展是必不可少的。这一点要通过 组织的状况和客观性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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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公告 1110—1:组织的独立性

解释《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的第 1110 条标准

本实务公告性质

在评估组织的独立性时,内部审计师应该考虑以下建议。本实务指导无意囊括评估时需要考虑的所有方面,仅推荐一系列应该考虑的事项。

1.内部审计师应该取得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支持,这样他们才能取得业务客户的合作,并且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2.首席审计执行官应该对组织内拥有充分权力,能够促进独立性并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充分考虑审计报告并依据审计提出的建议采取适当行动的人负责。

3.理想的情况是,首席审计执行官在职能上应该对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行政上向首席执行官报告工作。

4.首席审计执行官和董事会保持直接联系。与董事会定期交流有助于保证独立性,并为董事会和首席审计执行官提供了一种就共同关心的事项相互沟通的方式。

5.如果首席审计执行官定期出席或参加董事会举行的有关它对审计、财务报告、组织治理和控制系统的监督职责的会议,就有直接交流的机会。首席审计执行官参加此类会议,就有机会听取对内部审计活动计划和开展的意见,尽早提出高水平风险、系统、控制、程序等事项。 首席审计执行官每年至少应与董事会单独会晤一次。

6.首席审计执行官的任免应由董事会一致同意之后确定,以加强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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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公告 1110—2:首席审计执行官的报告关系

解释《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的第 1110 条标准

本实务公告性质

在确定或评估首席审计执行官在组织内的报告关系及其与接受首席审计执行官的官员之间的关系时,内部审计师应该考虑以下建议。本实务指导无意囊括需要考虑的所有方面,仅推荐一系列审计师应该考虑的事项。

1、IIA的《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标准》)要求首席审计执行官在组织内应向能使内部审计活动履行其职责的层级报告。IIA坚定地认为,为实现必要的独立性,首席审计执行官在职能上应向审计委员会或同类机构报告。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大多数情况下,首席审计执行官应直接向组织的首席执行官(CEO)报告。为了有助于本公告的讨论,IIA对“职能性报告关系” 和“行政性报告关系”分别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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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性报告关系--内部审计职能的职能性报告关系是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和权力的 根本保障。因此,IIA 建议,首席审计执行官在职能上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其他相应的治理机构报告。在此,职能性的报告是指治理机构能够:

—批准内部审计工作章程;

—批准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和相关审计计划;

—批准接受首席审计执行官对于内部审计活动结果或其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的通报,包括与首席审计执行官召开的没有经理层参加的单方会议;

—批准任免首席审计执行官的决定;

—批准首席审计执行官年度薪酬和工资调整

—适当地问询管理层和首席审计执行官,确定是否存在影响内部审计活动范围和预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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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报告关系—行政性报告关系是存在于组织管理结构内的报告关系,它有助于协调内部审计日常运行。 行政性报告关系主要包括:

—预算制定与管理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员评价与薪酬; #p#分页标题#e#

—内部沟通和信息交流;

—组织内部政策与程序的管理。

2、公告重点讨论在确定或评估首席审计执行官的报告关系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恰当的 报告关系对实现独立性、客观性及在组织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是内部审计有效履行其责任的必要因素。首席审计执行官的报告关系对于保证适当的信息流通、与重要经理和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也是重要的,这两者是开展风险评估和报告审计活动结果的基础。相反的,对于任何损害内部审计职能发挥的独立性和效果的报告关系,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将其视为对范围的严重限制,应提请审计委员会或同类部门的重视。

3、本公告同时认为,首席审计执行官的报告关系受下列因素的影响:组织性质(公有、私有及相关规模);各国的一般做法;组织的复杂化(合资企业、含子公司的跨国集团);随着与客户在工作重点和范围合作程度的提高,内部审计活动提供增值服务的趋势。 因此,尽管 IIA 认为职能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行政上向 CEO 报告是一种理想的结构,但 是,其他报告结构也可以是有效的,只要此报告结构能清晰区别职能性报告关系和行政性报告关系,且每种关系都有恰当的内容,以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范围。内部审计师应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决定在特定情况下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4、《标准》强调,为促进独立性,保证工作范围的充分性,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向有足够权力的人报告工作。因为《标准》是为规模不同、情况各异的组织而制定的, 所以《标准》在报告关系方面的规定特意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普遍性。有些因素,包括组织规模、类型(私营机构、政府部门、社团)使"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目标无法实现。因此,首席审计执行官在评估行政性报告关系的适当性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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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对象有无充分权力,保证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报告对象有无适当的控制与治理理念,帮助首席审计执行官发挥其作用;报告对象是否有时间和兴趣帮助首席审计执行官解决有关审计问题;报告对象是否理解职能性的报告关系并支持此关系。

5. 如果行政性报告对象同时负责该组织的其它部门,而这些部门也是被审计单位,那么首席审计执行官应该确保相应的独立性没有受到损害。例如,一些首席审计执行官行政上向首席财务官报告,而首席财务官同时负责组织的财务部门。如果认为审计计划的范围是适当的,那么审计部门对其行政性报告对象负责的其他部门的审计和报告不应当受到限制。任何对于审计范围和审计结果报告的限制都应提请审计委员会的注意。

6. 最近,世界各国趋向于制定更加严格的有关财务报告的法律和规定,在此环境下,首席审计执行官报告关系的确立应该能够使内部审计活动满足审计委员会或其它重要股东的更多需求。越来越多的组织要求首席审计执行官在组织治理和风险管理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首席审计执行官的报告关系应该促进内部审计活动满足这些期望。

7. 无论组织选择了哪种报告关系,下述的一些重要措施,可以保证此报告关系有助于内部审计活动,并使其具有有效性和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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