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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2-08-2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委,各中央企业人事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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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促进我国经济高品质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职称体制变革的意见》,现就推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体制变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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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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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新时代美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三中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布署,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机制和推进职称体制变革总体要求,依照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建立健全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性的职称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魅力,为促进我国经济高品质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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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服务发展。立足经济领域各行业特性,突出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增加能力素养,提高职称评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革的契合度,推动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不断提升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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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科学评价。分级分类建立评价标准,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摆脱唯文凭、唯阅历、唯论文、唯大奖倾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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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承继与创新相结合。巩固经济领域人才评价变革成果,小结建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制,建立经济专业人员职称体制机制,创新初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加强对非公经济及新兴产业的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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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坚持以用为本。紧扣用好用活人才,增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减少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促使职称机制与各种用人单位人事管理体制相衔接,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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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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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建立机制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体系、与人才使用相衔接、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产生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种经济专业人员的职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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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机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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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职称层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只设助理级,初级职称分设副初级和正初级。高级、中级、副初级和正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初级经济师。 #

为逐步彰显专业属性,部份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初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初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明,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征税)等。 #

2.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调整经济系列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目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公商管理、金融、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做好专业建设,持续稳定举行评价工作;对行业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扩充、从业人员数目较小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充沛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增设新的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要求相似的专业,及时进行整合。推行全省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由国家统一发布。 #

3.实现职称机制与职业资格机制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安装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报送高中级职称的条件。探求推行经济系列与财会、审计等属性相似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举措,降低重复评价,降低经济专业人员负担。 #

4.经济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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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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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德才兼具,以德为先。把经济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置于评价首位,引导经济专业人员知法懂法、爱岗敬业。鼓励经济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亮点,增加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涉足现代化经济机制建设。建立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机制建设,对存在学术作假等问题的经济专业人员施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造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消。 #

2.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建立评价标准。根据专业分类,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初、中级职称重视视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初级职称重视视察理论素质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带动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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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起草《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可依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拟定地区标准。具备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高于国家标准。 #

(三)创新评价体系 #

1.丰富评价方法。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推行以考代评的形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初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形式,正初级通常采取评审方法。高级、中级、副初级考试由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课目、统一大纲。副初级和正中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学者评议,综合利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剖析、业绩调研等多种方式,确保客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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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进职称评审执委会建设。推行同行学者评审机制,积极吸纳财政、金融、工商管理等经济领域的权威学者,成立经济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执委会。严苛落实职称评审执委会核打算案机制。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中央企业设立的中级职称评审执委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打算案,其他初级职称评审执委会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核打算案。经济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可根据国家发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进行,也可按经营管理、财税金融、人力资源等专业类型,分类举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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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动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畅通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报送渠道。借助专业水平较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影响力、能够自律规范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吸纳非公经济领域同行学者组成评审执委会,举办经济系列社会化人才评价。 #

4.向优秀经济专业人员和坚苦偏远地区经济专业人员倾斜。对在创新经济活动模式、构建新业态、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经济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文凭、资历等条件限制,推行职称评审红色通道。对常年在艰辛偏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重点调研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文凭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在基层一线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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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动职称评价与人才使用有效衔接 #

1.推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录用、考核、晋升等用人机制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构建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考评机制,强化聘后管理,在岗位录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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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进初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地、各有关部委构建建立经济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提高各种证明材料,简化初审程序,规范评审工作步骤,增加评审工作效率,提供方便服务。 #

(五)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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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职称评价监管。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要强化对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确保评价公开透明、公平公平。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要严厉追责。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品质的,要暂停评审工作、责令进行整改,直到收回评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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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求构建职称报送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机制。入围人员、工作人员、评审学者等有弄虚造假、暗箱操作等非法非法行为的,违法记录列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专业技术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推行联合惩戒。遭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经济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报送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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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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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强组织领导。经济专业人员职称体制变革是分类推动职称体制变革的重要内容,新政性强、涉及面广,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要高度注重,推进领导,明晰责任,与行业经理部委紧密配合,确保经济专业人员职称体制变革平缓深化。各地在变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出现新状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处理好变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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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慎推动变革。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好各项变革措施。对变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正中级职称,要按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详细方法由各地、各有关部委和单位另行起草。各层级职称评审工作严苛根据原意见规定进行,不得随便增加评价标准条件、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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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要强化宣传引导,抓好新政解析,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营造有促使经济专业人员职称体制变革的良好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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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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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今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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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新政。 #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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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热爱本员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要求出席继续教育。 #

四、经济专业人员报送各层级职称,除应当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有以下条件: #

(一)助理经济师 #

1.具备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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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能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剖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

3.具有国家教育部委认可的大学结业(含中学、中专、职高、技校)以上文凭。 #

(二)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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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才能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才能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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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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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有高中大专文凭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有学院本科文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或大学结业或中等专业学院结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

(三)初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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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把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新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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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能设计推行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促进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才能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种从业人员合理合规举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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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才能举行经济工作新政、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观念和专业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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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有博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经济师职称专业分类,或学院硕士文凭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有学院本科文凭,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

(四)正初级经济师 #

1.具备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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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熟练利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新政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高经济运行水平。 #

3.工作业绩突出,才能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种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举办工作经济师职称专业分类,并通过专业督察,改进工作方式,增加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

4.具备较强的综合剖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还能针对详细经济问题,举行经济工作新政、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观念和专业技巧,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新政的拟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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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常应具有高中大专及以上文凭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初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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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初级经济师、正初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十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给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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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大小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转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

(二)主持省厅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扩建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推行; #

(三)主持起草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新政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经理部委批准或采纳,施行施行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四)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备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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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厅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换为推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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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举办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明显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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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厅级及以上奖励; #

(八)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形成较大影响,遭到同行学者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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