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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交警真孬种”被拘5日执法最不合适

2023-03-1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5月4日,曹某甲(男,21岁,荆州区颜店镇某村人)因非法泊车被贴罚款,后曹某甲为泄私愤,在徐州百度帖吧匿名发贴脏话:“兖州警察真兔崽子。”曹某甲的非法行为很快被网监辨识并捕获,随后将其行政拘押5日。 #

网上脏话不道德兖州交警真孬种,并且违规。《治安管理罚款法》第42条规定,大肆羞辱别人或则歪曲事实诬蔑别人的,处5日以下拘押或则500元以下罚金;情节较重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骂别人是“孬种”,严苛地说,有冒犯意味。 #

然而,“兖州警察”并不是某个自然人,而是一个部委、组织。曹某甲并没有指名道姓骂某个警察,这么严苛地说,“兖州警察”很难符合法律上的“他人”的定义。法理解释上,恐吓与恐吓等行为的侵犯对象,一般为自然人,而法人或组织的“人格权”概念,仍然是有争议的。即便牵涉商誉,以及重大问题,法人及组织在法律上不视为“人格”被侵犯对象。“兖州警察”被骂了一句,民警便骂战人者绳之以法,我觉得,这些执法十分不合适,起码是过于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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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句“兖州警察真兔崽子”而获刑5日,执法的最不合适之处,是“公报私仇”之嫌。换了其他单位,其他公民被骂,报警民警会不会受理?虽然受理了,会不会“依法拘押”骂人者?这个问题无需回答兖州交警真孬种,网上每次诽谤的贴子无数,假如都来报警,都要求民警依法处理,警员就不用干别的事了。要求彻查匿名发贴人,更不是谁都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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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对人民警官进行恐吓”,民警那样的语调更值得定夺。权力上,人人平等,“人民警官”与普通公民也应当是平等的,这么就不应当有“公然蔑视人民警官”之说,而是“公然抹黑”了谁,法律都应当一样对待,平等、公正地保护社会上每位公民与组织的合法权益。“公然蔑视人民警官”成为民警怒而执法的成因,不难听出,执法者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更积极;法律与执法权利实际上是被“部门化”、“私人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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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机关对社会上的责怪、批评并且宣泄和挖苦,必须表现出一定的宽容度,这些宽容度只是公共服务者必须具有的基本涵养和品格。而宁愿有些人太过于,民警也应先予警告、教育;保护自己出手太重、效率太高,于公信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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