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4月20日,经济南地委、市政府批准同意,上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该《补偿标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模式、补偿估算方式、特殊状况收回要求、奖励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晰,对逐步提升我市农地贮备管理规范化、透明化水平提供了新政依照。该文件的出台施行将有效盘活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存量资源,提高政府对国有建设用地贮备和供给能力,促使农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运用。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法方面,该《补偿标准》明确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和综合推算两种收回补偿方法。在收回工业、仓储用地时,可依据农地贮备部委与农地使用权人详细协商确定;收回其他用途的农地,选用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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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回补偿估算方式方面,该《补偿标准》科学且创新地提出综合推算收回补偿方法估算方式,综合推算收回补偿为农地补偿与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售价之和,且农地补偿不得低于农地补偿最高封顶售价。分别就收回坐落《济南市中心市区国有工业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中“Ⅰ、Ⅱ级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Ⅲ、Ⅳ级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Ⅴ、Ⅵ、Ⅶ级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不怜悯形下,分别相对应于不同的农地补偿估算公式,更易于实务工作操作2023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同时对农地使用者权益实现最大程度的保护,展现了对公民合法权力的最大限度保护。 #
《补偿标准》同时明晰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遇见特殊状况的代办意见及奖励标准等规定,并提出了文件有效期等相关要求。 #
《补偿标准》的施行是强化我市农地贮备省级统筹,促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农地贮备工作的经理部委,将着力监督新政的落地施行。市农地贮备中心将积极做好新政公示、宣传、指导和答疑工作,达到有效保障全市农地贮备供应和推动城市发展的目的。 #
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收回补偿标准 #
第一条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农地贮备方法的通告》(济政发〔2023〕6号)第十五条:“国有建设用地有偿收回补偿详细标准和方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委起草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之规定,制订本补偿标准。 #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包括:
(一)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
(二)综合推算收回补偿。 #
综合推算收回补偿仅适用于广州市中心市区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农地收回补偿,城区建制镇(街道)范围内的农地收回补偿不适用综合推算收回补偿。 #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市区及郊区部份建制镇(街道)驻地国有农地基准地价的通告》(济政发〔2023〕12号)文件所确定的中心市区范围,东至孙耿街道东行政界线、崔寨街道北行政界线、321国道、济南高新城代管范围北界线、历市区东行政界线;南至绕城高速铁路南快速路、中心片区城市规划线南边界;西至中心片区城市规划线西边界、桑梓店街道西行政界线、孙耿街道西行政界线、太平街道西行政界线;北至徒骇河。 #
第三条收回除工业、仓储用地此外其他用途的农地,选用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 #
第四条收回工业、仓储用地,通常可以选用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或综合推算收回补偿。但收回的工业、仓储用地规划继续作为工业、仓储用途(含M0和标准库房用地)使用的,只选用原用途评估补偿方法;对规划为《土地运用状况分类》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货运用地中部份二级类用途的(参看附件)及收回弹性使用年期未期满的工业、仓储用地的,只选用原用途评估补偿方法。
第五条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可根据农地原用途评估售价、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售价综合确定;也可根据房地产综合评估售价确定。
(一)出让农地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可采用下述方法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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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让农地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农地原用途评估售价+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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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让农地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房地产综合评估售价。 #
(二)划拨农地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可采用下述方法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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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拨农地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农地原用途评估售价×60%+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售价;
2.划拨农地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房地产综合评估售价-农地原用途评估售价×40%。 #
第六条综合推算收回补偿。综合推算收回补偿为农地补偿与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售价之和,且农地补偿不得低于封顶售价。农地补偿估算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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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回坐落《济南市中心市区国有工业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中Ⅰ、Ⅱ级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农地补偿估算公式如下: #
1.出让农地补偿=农地原用途评估售价+(国有商口服地区片基准地价+别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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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拨农地补偿=农地原用途评估售价×60%+(国有商口服地区片基准地价+别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25%。 #
农地补偿封顶售价=(国有商口服地区片基准地价+别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42%。
(二)收回坐落《济南市中心市区国有工业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中Ⅲ、Ⅳ级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农地补偿估算公式如下: #
1.出让农地补偿=农地原用途评估售价+(国有商口服地区片基准地价+别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30%。
2.划拨农地补偿=农地原用途评估售价×60%+(国有商口服地区片基准地价+别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30%。 #
农地补偿封顶售价=(国有商口服地区片基准地价+别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49%。
(三)收回坐落《济南市中心市区国有工业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中Ⅴ、Ⅵ、Ⅶ级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农地补偿估算公式如下: #
1.出让农地补偿=农地原用途评估售价+(国有商口服地区片基准地价+别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33%。 #
2.划拨农地补偿=农地原用途评估售价×60%+(国有商口服地区片基准地价+别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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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补偿封顶售价=(国有商口服地区片基准地价+别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2×53%。
(四)区片基准地价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中心市区国有农地基准地价执行,被收回农地覆盖两个(含)以上基准地价等级的,按较高等级确定补偿报价。
第七条除本标准第二条规定的两种补偿方法外,其他特殊状况规定如下: #
(一)以下几种情形的农地收回补偿,由所在区政府研究确定。 #
1.上海市中心市区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由所在区政府另行起草。 #
2.推行规划为公路、河道等线性安装工程或其他项目确需超规划范围收回农地的,由项目推行主体对超规划范围农地的补偿产生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施行。 #
3.区政府独立运作施行的项目确有特殊状况的,可由区政府另行研究确定国有农地收回补偿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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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国家或省批准成立的开发新区内的工业、仓储用地收回补偿标准,由开发新区另行起草。对于取得农地时享受过降价扶植新政的,在收回农地时,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相关降价扶植新政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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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开发建设的同一城区可根据城区统一售价进行补偿。推行综合开发的同一城区内,同等条件下的农地由项目熟化主体对城区统一售价进行推算并提出补偿方案,经所在区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对政府划拨的经济适用房、公共出租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2023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代办划拨手续时规划条件未明晰详细宗地用地性质的,在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再次核定用地性质,根据核定的用地性质进行农地使用权收回评估补偿。 #
(五)确有特殊状况的,由农地贮备机构与农地使用权人按照评估结果协商农地竞购补偿方案,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 #
(六)牵涉闲置农地还要收回的,根据闲置农地处置有关新政规定申领。 #
(七)批而未供、未供即用的农地不适用本标准。 #
第八条有偿收回农地奖励标准。 #
被收回农地使用权人根据通告或则协议约定移送农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单价基础上予以适当奖励,详细标准如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单价在100亿元(含)以下的部份,按8%估算;100亿元以上、1000亿元以下(含)的部份,按6%估算;10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含)的部份,按4%估算;5000亿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的部份,按1%估算;1万元以上部份按0.5%估算。对被收回农地使用权人的总奖励额度不少于500亿元(含)。
第九条省级及以上政府对农地补偿有明晰意见的,按意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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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如北京市中心市区基准地价规定作出调整,则本收回补偿标准逐渐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2023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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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土地运用状况分类》中部份二级类用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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