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甘肃生产建设兵团,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特警军队后勤部,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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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我部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制订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现予印发,请组织推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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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强组织领导,保证财会从业资格管理体制的顺利推行 #
对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施行从业资格管理,是《会计法》规定的重要管理举措之一。推行财会从业资格管理,对于减少财会人员的业务素养和工作水平,督促各单位依法任用合格的财会人员等,具备重要作用。《办法》作为《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之一,在小结我议会计证管理体制 #
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和财会工作的实际状况,逐步建立和加强了财会从业资格管理举措,对完善财会队伍管理和规范财会秩序,都将形成积极影响。各地区和有关部委应该认真组织《办法》的贯彻工作,保证财会从业资格管理体制的顺利推行。 #
(二)认真组织好财会证的清除换证工作
凡在2000年7月1近日早已根据规定取得有效财会证的人员,视同其已具有财会从业资格,其所持有的财会证经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初审认可后,可以直接换发财会从业资格证书。考虑到清除换证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非常是一些地区和部委已在最近组织进行了财会证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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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换证工作,所以,各地区和有关部委可依照实际状况确定清除换证的工作进度,在2004年12月31近日全面完成清除换证工作。
(三)严苛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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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和有关部委在组织推行《办法》中,必须严苛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法》授权各地区和有关部委拟定详细施行方法的,应该及时起草并报我部审批;《办法》规定的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标准,各地区和有关部委不得私自增加或则增加;不得在组织与财会从业资格管 #
理有关的轮训、考试、年检等工作过程中索要额外成本。
(四)着力推进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后续管理工作 #
各地区和有关部委要根据《办法》规定,推进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年检和从业档案等管理工作,完善建立监督检测机制和后续管理体制,并按照财会从业资格管理体制推行状况和财会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后续管理举措。
(五)推行科学管理202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还有效吗,进一步实现财会从业资格管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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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运用财会人员信息资源,对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将逐渐选用IC卡,并推行电子计算机网路化管理;同时,我部将统一设计财会从业资格证书格式、证书式样、证书编号规则、证书印制组织办法等。详细事宜,我部将另行谋划。 #
各地区和有关部委在组织推行《办法》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收悉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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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也称单位)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财会从业资格,持有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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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财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出席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则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任命、申请取得财会人员荣>证书。 #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有财会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财会工作。 #
第二章财会从业资格的管理部委 #
第三条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施行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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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财政部委(含省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会从业资格管理。甘肃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牧场、连队等单位的财会从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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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央在京单位的财会从业资格管理,由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自权限分别负责。 #
第五条美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铁道部系统的财会从业资格管理,由美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后勤部和铁道部份别负责。 #
第三章财会从业资格的取得 #
第六条申请取得财会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道德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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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
(三)具有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和技能; #
(四)热爱财会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财会报告,做假账,>匿或则蓄意收缴财会收据、会计凭证、财务财会报告,挪用、挪用公款,职务毁坏等与财会职务有关的违规行为,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则再次取得财会从业资格。 #
第七条财会从业资格的取得推行考试机制。 #
申请取得财会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有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必须依照规定出席财会从业资格考试。 #
被注销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则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再次申请取得财会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出席财会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具有教育部委认可的本科(含职校)以上财会类专业文凭且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结业之日起五年内(含三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财会从业资格,不出席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超出三年未取得财会从业资格的,应当通过出席财会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财会从业资格。
第九条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课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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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课目为:财经法规;财会基础知识;财会实务;高级财会电算化或则珠心算(三级)。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甘肃生产建设兵团,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经理部委),负责财会从业资格考试下述事项的组织推行: #
(一)依据财政部拟定的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撰考试用书,报财政部备案; #
(二)拟定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
(三)拟定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轮训方法,报财政部备案;
(四)组织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命题,并于考试结束后报财政部备案; #
(五)其他考务工作。 #
第十一条申请取得财会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财会从业资格考试或则符合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经初审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经理部委(以下俗称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颁授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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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经理部委必须于每年度终了后三十欧盘将上年度财会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状况申报财政部备案。 #
第四章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验车 #
第十二条财会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财会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
第十三条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格式、统一制定员号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经理部委负责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 #
各级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规避本地区、本部委持证财会人员的基本状况分类推行业务档案,加大对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 #
第十四条对财会从业资格证书推行注册登记机制。 #
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录用从事财会工作时,应由本人或则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根据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规定的时间到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代办注册登记。 #
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则职称等发生变更时,必须持有效证明,按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的有关规定申领变更登记手续。 #
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因担任等缘由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财会工作的,必须到原注册登记的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代办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代办调转手续后的三十欧盘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再次代办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对财会从业资格证书推行定期验车机制。对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验车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
验车财会从业资格证书,主要初审和检测持证人员的下述状况:
(一)完成规定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状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则职称变更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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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状况; #
(四)早已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职业纪律状况,依法履行财会职责状况。 #
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年审的周期、时间、内容、程序等详细方法,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经理部委按照本方法的原则制订,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出席验车的持证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的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年审内容和要求,由本人或则所在单位逐级如实报送,并经所在单位核签或则本人提供相关证明后,申报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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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必须对出席验车的持证人员申报的验车材料进行初审、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通过审检;持证人员无故不出席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或则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202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还有效吗,不予通过验车。 #
第十七条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必须推行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状况和持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状况的监督检测机制。详细检测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经理部委按照本方法的原则制订,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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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应该推行持证人员的从业档案,及时记载持证人员出席财会人员继续教育、从事财会工作期限、接受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验车和监督检测、接受政府有关部委监督检测的状况以及财会从业资格证书所记载的其他状况。 #
第五章罚则 #
第十九条任用没有财会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或则财会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财会工作的单位,由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未出席或则未通过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验车的,其持有的财会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时限中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五年内(含三年)不得再次申请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
持证人员用假文凭等方式侵吞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由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注销其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并自注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三年)不得再次申请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注销其财会从业资格证书,自被注销财会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含三年)不得再次申请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情节非常严重的,自被注销财会从业
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不得再次申请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不得再次申请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应该向社会发布财会从业资格证书被注销或则自行失效状况,并在持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中给予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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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依法做出注销财会从业资格证书或则处以较大数额处罚决定前,应该告之当事人有要求召开听证的权力。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必须依照规定召开听证。召开听证的详细程序、要求等,执行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委行政罚款听证程序施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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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被注销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财会从业资格管理部委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抗诉。对行政抗诉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庭提起行政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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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经理部委可以在不违反本方法原则的前提下,拟定详细施行方法,报财政部初审批准。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方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6年公布的《会计证管理方法》以及与本方法有排斥的有关规章同时废止。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