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梳理归纳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核安全,防治与规避核车祸,安全运用生物质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法。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防治、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举措,避免因为技术成因、人为诱因或则自然水灾导致核车祸,最大限度减少核车祸状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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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是指: #
(一)核电站、核热水厂、核供汽供暖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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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
核材料,是指:
(一)铀-235材料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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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铀-233材料及其制品;
(三)钚-239材料及其制品;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还要管制的核材料。 #
放射性废物,是指核设施运行、退役形成的,富含放射性同位素或则被放射性同位素污染,其含量或则比活度小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旧物。 #
第三条国家坚持理智、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增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从事核事业应当遵守确保安全的方针。
核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晰、严格管理、纵深攻击、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
第五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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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核设施运营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必须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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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工业经理部委、能源经理部委和其他有关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推行核安全工作协调制度,统筹协调有关部委推动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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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编制国家核安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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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家坚持从高从严推行核安全标准机制。 #
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核安全标准。核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
核安全标准必须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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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国家制订核安全新政,增强核安全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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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核工业经理部委和能源经理部委应该推行培植核安全文化的制度。 #
核设施运营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必须积极培植和建设核安全文化,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运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重视核安全人才的培养。 #
国务院有关部委必须在相关科研规划中安排与核设施、核材料安全和幅射环境检测、评估相关的关键技术研究专项,推广先进、可靠的核安全技术。
核设施运营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与核安全有关的科研机构等单位,必须持续开发先进、可靠的核安全技术,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增加核安全水平。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委对在科技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嘉奖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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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害处核设施、核材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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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力,遭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荣获索赔的权力。 #
第十二条国家加大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 #
核设施运营单位应该推行和加强安全保卫体制,采取安全保卫举措,严防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诈骗。 #
第十三条国家组织举办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核安全国际合作模式,严防和规避核惊悚主义恐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成或则出席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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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核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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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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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按照核设施的性质和风险程度等诱因,对核设施推行分类管理。 #
第十五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具有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并符合下述条件: #
(一)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机制和品质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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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规定数目、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三)具有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 #
(四)具有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进能力; #
(五)具有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索赔财务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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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置核设施纵深攻击机制,有效防控技术成因、人为成因和自然洪灾导致的恐吓,确保核设施安全。 #
核设施运营单位应该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的初审。
第十七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必须确立并推行品质保证机制,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品质,确保设备的功耗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安装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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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应该严苛控制幅射照射,确保有关人员免受超出国家规定药量限值的幅射照射,确保幅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或许低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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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应该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同位素数量推行检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专员部委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专员部委报告检测结果。 #
第二十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轮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核安全教育和技能轮训并进行考评。 #
核设施运营单位应该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测,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对国家规划确定的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的校址给予保护,在规划期内不得变更校址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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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在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同意后施行。 #
严禁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或许恐吓核设施安全的可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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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国家推行核设施安全许可机制。 #
核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必须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申请许可。 #
核设施运营单位要求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的,应该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批准。 #
第二十三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应该对地质、地震、气象、水文、环境和人口分布等诱因进行科学评估,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递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剖析报告,经初审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取得核设施坝址选择初审意见书。 #
第二十四条核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核安全标准,辅以科学合理的构建物、系统和设备参数与技术要求,提供多样保护和多重屏障,确保核设施运行靠谱、稳定和方便操作,满足核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提出建造申请,并递交下述材料: #
(一)核设施建造申请书;
(二)初步安全剖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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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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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质保证文件;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六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取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必须确保核设施整体功耗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六年。有效期期满,还要延后建造的,必须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初审批准。并且,有下述情形之一且经评估不存在安全风险的除外: #
(一)国家新政或则行为引发核设施延后建造; #
(二)适于科学研究的核设施; #
(三)适于安装工程示范的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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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于乏燃料后处理的核设施。
核设施建造完成后必须进行调试,验证其是否满足设计的核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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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提出运行申请,并递交下述材料: #
(一)核设施运行申请书;
(二)最终安全剖析报告;
(三)品质保证文件;
(四)应急预案;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核设施运营单位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必须根据许可证的规定运行。 #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设计寿期。在有效期内,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的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对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做出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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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运营单位调整下述事项的,必须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批准: #
(一)作为颁授运行许可证根据的重要构建物、系统和设备;
(二)运行限值和条件;
(三)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批准的与核安全有关的程序和其他文件。 #
第二十八条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期满还要继续运行的,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于有效期期满前两年,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提出延后申请,并对其是否符合核安全标准进行论证、验证,经初审批准后,方可继续运行。 #
第二十九条核设施中止运行后,核设施运营单位应该采取安全的方法进行停闭管理,保证停闭其间的安全,确保退役所需的基本功能、技术人员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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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提出退役申请,并递交下述材料: #
(一)核设施退役申请书; #
(二)安全剖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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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四)品质保证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核设施退役时,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依照合理、可行和尽或许低的原则处理、处置核设施坝址的放射性物质,将构建物、系统和设备的放射性水平增加至满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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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退役后,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专员部委必须对核设施坝址及其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和含量组织检测。
第三十一条进口核设施,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初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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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核设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核设施出口管制的规定。 #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组织安全技术初审,满足核安全要求的,在技术初审完成之日起二十欧盘,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审批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申请时,必须向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必须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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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组织安全技术初审时,必须委托与许可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技术审评。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必须对其技术评价推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设立核安全学者执委会,为核安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
拟定核安全规划和标准,进行核设施重大安全问题技术决策,必须咨询核安全学者执委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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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国家推行核设施运营单位核安全报告机制,详细方法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拟定。 #
国务院有关部委必须推行核安全经验反馈机制,并及时处理核安全报告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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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运营单位应该推行核安全经验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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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为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测服务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申请许可。海外机构为境内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测服务的,必须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申请注册。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依法对进口的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测。
第三十七条核设施操纵人员以及核安全设备冲压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必须根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
核设施运营单位以及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测单位应该录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与核设施安全专业技术有关的工作。 #
第三章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三十八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持有核材料,必须依照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许可,并采取下述举措,避免核材料失窃、破坏、丢失、非法出售和使用,保障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运用: #
(一)确立专职机构或则指定专人保管核材料;
(二)确立核材料衡算机制,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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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与核材料保护等级相适应的实物保护系统;
(四)构建信息保密体制,采取保密举措;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举措。
第三十九条形成、贮存、运输、后处理乏燃料的单位必须采取举措确保乏燃料的安全,并对持有的乏燃料承当核安全责任。 #
第四十条放射性废物必须推行分类处置。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在国家规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场所施行近地表或则中等深度处置。 #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推行集中深地质处置,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 #
第四十一条核设施运营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该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确保永久安全。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核工业经理部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推行。
国务院核工业经理部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编制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推行。
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必须与生物质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
第四十三条国家推行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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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申请许可。 #
核设施运营单位运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贮存设施,处理、贮存本单位形成的放射性废物的,无需申请许可。
第四十四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对其形成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洁净排放的放射性废料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
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对其形成的放射性废水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放射性污染预防标准后,方可排放。 #
第四十五条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预防标准的要求,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置。 #
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该推行放射性废物处置状况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处置的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记录档案必须永久保存。
第四十六条国家推行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掉机制。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代办关掉手续,并在划定的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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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服役期期满;
(二)处置的放射性废物早已达到设计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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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或则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合继续处置放射性废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还要关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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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掉前,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必须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掉安全监护计划,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批准。
安全监护计划必须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一)安全监护责任人及其责任; #
(二)安全监护成本; #
(三)安全监护举措;
(四)安全监护时限。 #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掉后,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必须根据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进行安全监护;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后,将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监护管理。 #
第四十八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规定收取乏燃料处理处置成本,纳入生产费用。 #
核设施运营单位应该预提核设施退役成本、放射性废物处置成本,纳入投资概算、生产费用202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专门适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委、价格经理部委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核工业经理部委和能源经理部委拟定。 #
第四十九条国家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货运推行分类管理,采取有效举措,保障货运安全。 #
第五十条国家保障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铁路、铁路、水路等货运,国务院有关部委应该强化对铁路、铁路、水路等货运的管理,拟定详细的保障举措。 #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核工业经理部委负责协调乏燃料货运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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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公路货运的实物保护施行监督,依法处理或许关乎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货运的车祸。通过公路货运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必须报启运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侦机关依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货运乏燃料或则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必须报国务院经侦部委批准。 #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负责批准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货运包装容器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二条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托运人必须在货运中采取有效的幅射防护和安全保卫举措,对货运中的核安全负责。
乏燃料、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托运人必须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递交有关核安全剖析报告,经初审批准后方可举办货运活动。
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承运人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货运资质。 #
第五十三条通过道路、铁路、水路等货运核材料、放射性废物,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放射性物品货运、危险货物货运的规定。 #
第四章核车祸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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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国家成立核车祸应急协调执委会,组织、协调全省的核车祸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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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实际还要成立核车祸应急协调执委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车祸应急管理工作。 #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核工业经理部委承当国家核车祸应急协调执委会日常工作,牵头起草国家核车祸应急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推行。国家核车祸应急协调执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核车祸应急预案布署,制订本单位核车祸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核工业经理部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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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委承当核车祸应急协调执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场外核车祸应急预案,报国家核车祸应急协调执委会审批后组织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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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运营单位负责起草本单位场内核车祸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核工业经理部委、能源经理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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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民解放军和美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执委会的规定,制订本系统增援地方的核车祸应急工作预案,报国务院核工业经理部委备案。
应急预案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实际还要和局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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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依照应急预案,搭载应急设备,举行应急工作人员轮训和演习202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做好应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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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委,必须举行核车祸应急知识普及活动,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举行核车祸应急演习。 #
第五十七条国家推行核车祸应急拨备机制,保障核车祸应急打算与响应工作所需经费。核车祸应急拨备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起草。 #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核车祸应急推行分级管理。 #
发生核车祸时,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依照应急预案的要求举行应急响应,减少车祸后果,并立刻向国务院核工业经理部委、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委报告核设施情况,按照还要提出场外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
第五十九条国家核车祸应急协调执委会根据国家核车祸应急预案布署,组织协调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人民政府、核设施运营单位施行核车祸应急抢险工作。 #
美国人民解放军和美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执委会的规定,施行核车祸应急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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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根据核车祸应急搜救工作的要求,推行应急响应增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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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国务院核工业经理部委或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委负责公布核车祸应急信息。 #
国家核车祸应急协调执委会统筹协调核车祸应急国际通报和国际搜救工作。 #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委、核设施运营单位等必须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授权,组织举行核车祸后的恢复行动、损失评估等工作。 #
核车祸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则其授权的部委负责推行。 #
核车祸场外应急行动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则其指定的机构负责推行。 #
第六十二条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货运的应急应该列入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核车祸应急预案或则幅射应急预案。发生核车祸时,由车祸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 #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委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 #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必须依法公开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许可,以及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测报告、总体安全情况、辐射环境品质和核车祸等信息。 #
国务院必须定期向全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报告核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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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机制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情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幅射检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详细方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拟定。
第六十五条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必须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方便公众知晓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和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委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 #
第六十六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应该就牵涉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通过问卷调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则采取其他方式征询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
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则采取其他方式征询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
第六十七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应该采取下述举措,举行核安全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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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保证核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对公众有序开放核设施; #
(二)与学院合作,举行对师生的核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三)建设核安全宣传场所,印制和领取核安全宣传材料;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举措。 #
第六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则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或则其他有关部委举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捏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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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牵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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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国家推行核安全监督检测机制。 #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和其他有关部委必须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遵循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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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可以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成立抽调机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或则其抽调机构必须向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等现场派遣监督检测人员,进行核安全监督检测。 #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和其他有关部委应该增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减少核安全监管水平。 #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应该组织举行核安全监管技术研究开发,保持与核安全监督管理相适应的技术评价能力。 #
第七十二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和其他有关部委进行核安全监督检测时,有权采取下述举措: #
(一)踏入现场进行检测、检查或则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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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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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觉问题的,现场要求整改。 #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和其他有关部委必须将监督检测状况产生报告,确立档案。 #
第七十三条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和其他有关部委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测,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必须给予配合,如实说明状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抵制、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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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核安全监督检测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尽心尽责,秉公执法。 #
核安全监督检测人员应该具有与监督检测活动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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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监督检测人员执行监督检测任务,必须出具有效护照,对得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依法给予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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