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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规定

2023-07-2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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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10日人职发〔1990〕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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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全省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早已结束。为适应整治整治、深化变革的还要,建立专业技术职务任命机制,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到一直性工作,依照1990年5月22日第l00次国务院总统办公大会精神,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份。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还要,根据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细则,举行一直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

二、按照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厅字﹝1988﹞8号文件规定,全省的变革职称机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的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都要坚决执行统一制订的新政和评聘的标准,不得自行其是。假如还要依据本地区、本部委的实际状况,另行起草详细新政和特殊规定,须报经人事部初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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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一直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当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各地区、各部委要认真小结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检测、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首次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和薪资支出内,根据职位分类原理,依据工作还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明晰岗位职责。各地区、各部委按照企业、事业以及不同类型单位的实际状况,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如觉得有必要,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列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最高档次的指导性意见。 #

四、企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缘由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依据工作还要进行补缺。因为事业发展以及破格评聘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等缘由,还要增设专业技术岗位,须在规定的注资指标范围内,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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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九八六年以来改建企事业单位,应在批准的人员编制和薪资支出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经上级经理部委和人事(职改)部委审定批准后,根据规定的程序事业单位中级经济师聘任条件最新,进一步举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

六、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当严苛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细则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似专业)文凭和相应的英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各地区、各部委要清除检测首次评聘工作中拟定下发的文件,对于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细则的规定和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的有关文件(含推行意见或条例),一律停止执行。将来报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国家科委坦承的本专业(或相似专业)的文凭,各类轮训班颁授的毕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文凭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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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地区、各部委要着力根据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苛控制评聘范围,不得自行设置和任意靠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

八、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结合实际状况,坚持正确的新政导向,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员工作,重视工作实绩,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缔造条件,不搞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细则规定的文凭、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明显、贡献突出的,可依据详细状况和工作还要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详细破格条件由各地区、各部委提出,报人事部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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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技术行政领导担任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委批准,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地、市级人事(职改)部委批准,并按规定的程序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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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今后各地区、各部委对达到离退职年纪的专业技术人员,除某些确因工作还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减缓代办离退职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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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地区、各部委应再次成立评审执委会事业单位中级经济师聘任条件最新,评委会应由包括中、青年学者在内的具备本专业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学者组成。中、初级评审执委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委批准。初级评审执委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委批准成立,报人事部备案。一些国务院部委设在地方的直属单位不具有成立这些系列评委会条件的,不能自行成立,可以委托当地的有关评委会统一组织评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办一次。评委会成员应遵循职业道德,办事公道。在评审评委本人或其亲属专业技术职务时,推行回避机制。要改进评审办法,推行考试(含答辩)、考核、评审相结合,对不同系列、不同层次各有注重的方法,客观公平地测量报送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详细内容和方法由各地区、各部委确定。评审结果应报相应的人事(职改)部委审批备案。 #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苛把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具的原则,推行择优任命和竞争任命,不搞论资排辈。要有明晰的任命时限。任期通常为一至两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一项课题)的周期相似。在任期内或任命届满,经严苛考评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岗位聘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还要另行委任适当职务,享受新任职务的薪水待遇。对开除、低聘的人员,可按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提高的薪水起码增加一级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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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单位应强化对国家科委坦承的正规大、中专高校结业生(含研究生)实习期的考评工作。按照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等,进行全面的考评。实习届满并考评合格,可按试行细则的规定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

十四、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那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那个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应按拟新聘职务的管理方法和任职条件要求,再次考评、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经过试用视察,按工作岗位还要聘请适当的职务,并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薪水待遇。 #

十五、企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薪资,一律从任命之明年起,分别按有关薪资的规定和标准计发。现在经济效益很差的企业,怎么兑现职务薪资,由企业经理部委研究确定。 #

十六、各地区、各部委要指导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的特征,推行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机制和赋役档案。考评应按党员管理权限进行,重视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推行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平常考评与聘期届满考评相结合。考评要广泛听取领导、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考评结果要计入考评档案,作为聘任、低聘、解聘、或晋升、奖惩的根据。 #

十七、各级人事(职改)部委要根据人事部关于计算机应用硬件人员、统计员等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专业技术资格全省统一考试的试点工作。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省有效。将来,凡全省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

十八、对于特小型、大型企业和重点事业单位中主体系列的高层次人员,在核定岗位设置和推行考核结合的基础上,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委批准,可有计划、有方法、稳妥地进行评聘分开的试点。任职资格不与薪资待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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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级人事(职改)部委要强化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测,严厉纪律。对评聘、资格考试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弄虚造假等行为除给与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外,需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有评审权的单位,可令其暂停评审直到收回评审权。 #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过去未经共青团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职称变革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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