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执业药师资格证考试规定(试行)——风k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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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标准控制,强化对药械生产和流通的管理2023年执业药师及格分数,确保药械品质,保障人民服药安全和维护人民健康,推动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按照共青团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械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在药械生产和药械流通领域推行执业药师资格机制。凡从事药械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应当搭载有相应的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执业药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执业药师英语译为:。第三条执业药师资格体制属于职业资格证书机制,由国家确认批准。第四条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全省执业药师资格机制的新政机制、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荣获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阐明已具有执业药师的水平和能力,作为依法申请领办药械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根据。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机制。每年举办一次。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懂法懂法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出席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一)法学本科结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七年;(二)法学本科结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七年;(三)法学学院硕士结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四年;(四)获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二年;(五)获法学博士学位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六)获法学硕士学位;(七)已即将受聘兼任经理药师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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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和试卷,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测、监督和指导,并组织或授权组织推行各项考务工作。第九条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考试大纲的制定、培训用书的撰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轮训等有关工作。轮训工作应当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出席的原则进行。第十条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委颁授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省范围有效。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资格推行注册登记机制。国家医药管理局及县级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为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委对执业药师的注册和使用状况有检测、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委按照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出的执业药师考试及格名单向考试合格者核发资格证书2023年执业药师及格分数,并通告其到当地县级医药管理部委注册。接到通告后须在三个月内补办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再有效。第十三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者,应当同时具有下述条件:(一)知法懂法,违反药师职业道德;(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评同意。 #
再度注册者,应经单位考评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轮训的证明。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的执业药师,由县级医药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私章,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通常为两年,有效届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机构再次代办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要求的,不予再次注册。第十六条凡脱离药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若要再次注册,应当重新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吊销注册:(一)死亡;(二)缓刑;(三)因健康成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第四章职责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以提供合格药械,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第十九条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创办或领办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办理企业执照的必备文件。 #
12小时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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