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国税总署广东省地税局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地税总署广东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
为逐步推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使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印发的通告》(税务发[2009]31号)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征管实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通车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结果公告如下: #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建成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回迁房,计税毛利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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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安徽省国家国税局吉林省地方国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建成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国税局吉林省地方国税局公告2013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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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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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国税局
2023年6月16日
关于《安徽省国家国税局吉林省地方国税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建成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析
青海省国家国税局与山东省地方国税局联合公布《安徽省国家国税局吉林省地方国税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建成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称公告)2023年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现将公告阐述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主要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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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建成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税赋新政,根据2013年12月24日印发的《安徽省国家国税局吉林省地方国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建成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国税局吉林省地方国税局公告2013年第6号)执行,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23年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我省房地产市场发生较大变化,为逐步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房地产计税毛利率给予适度调整,是我省国税机关提高站位、尽快落实省政府推动房地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为纪委、省政府分忧的务实之举。 #
二、公告的内容 #
再次明晰了全国各省、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建成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从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视角出发,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回迁房适用计税毛利率维持在国家新政规定的最低标准。 #
三、此次调整后的房地产计税毛利率呈总体下滑趋势,这是落实国家推动房地产业平缓健康发展的详细措施。为使新政提早落地,同时也给落实预留总够的执行打算期,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2023年第二季度缴纳申闹铃应根据调整后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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