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30日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暂行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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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2001]127号)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师资格考试网,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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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1999年、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认定的工作状况医师资格考试网,我部起草了《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暂行规定》。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
2001年4月30日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暂行规定 #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规定如下: #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方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评考试暂行方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考取相应类型的医师资格。西医类型专业的结业生不得考取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型医师资格。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文凭,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测科工作的,可以出席临床类型医师资格考试。四、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文凭的,可以按照试用期的工作岗位考取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型的医师资格考试。五、已荣获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委认可的西医专业文凭或则全日制三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则出席过县级西医(药)行政部委批准开展的中医学习西医轮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西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出席中中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已荣获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委认可的西医专业文凭或则全日制三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则出席过县级西医(药)行政部委批准开展的中医学习西医轮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西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出席中中医结合执业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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