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七

导读
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第七次大会上,即将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全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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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省人民代表会议
常务执委会第七次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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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更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修改为“生态环境经理部委”。
(二)将第十九条更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举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举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
“国务院生态环境经理部委必须制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手册和监管方法。 #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经理部委或则其他有关审批部委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
(三)将第二十条更改为:“建设单位应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推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当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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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经理部委必须加大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品质考评。 #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经理部委必须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规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列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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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第二十八条更改为:“生态环境经理部委必须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则使用后所形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测,对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则生态破坏的,必须查清成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显著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推论不正确或则不合理等严重品质问题的,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委工作人员疏失、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给予批准的,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将第三十二条更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显著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则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推论不正确或则不合理等严重品质问题的,由设区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经理部委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亿元以上二百亿元以下的处罚,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亿元以上二十亿元以下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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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导致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显著不实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则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推论不正确或则不合理等严重品质问题的,由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经理部委对技术单位处所收学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严禁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非法所得的,扣押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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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三年内严禁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并终生严禁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