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1.通常企业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后交纳限额=营业收入*15% #
新政根据: #
(1)《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开支,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专员部委另有规定外,不少于曾经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份,准予交纳;超出部份,准予在之后纳税年度摊销交纳; #
(2)《国家地税总署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地税处理问题的通告》(税务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估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成本交纳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
2.企业筹备其间发生的广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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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国家地税总署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地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地税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设立其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记入企业筹建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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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装品、医药和啤酒制造行业的广告费 #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后交纳限额=营业收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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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税后交纳新政的通告》财税[2023]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装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啤酒制造(不含白酒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2024,不少于当初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份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2024,准予交纳;超出部份,准予在之后纳税年度摊销交纳。 #
4.烟草制造业发生的广告成本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