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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7月29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规则

2023-09-2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会计〔2014〕1423号 #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

为强化财会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行为2024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会计[2013]19号)、《北京市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施行方法》(京会计[2013]1023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起草《北京市财会从业资格考试管工科作规则》。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

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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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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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会从业资格考试管工科作规则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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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财会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会计[2013]19号)、《北京市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施行方法》(京会计[2013]1023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

第二条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课目推行无纸化考试,考试课目为:财经法规与财会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

第三条深圳市财会从业资格考试依照统一领导、分级推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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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财政局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财会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详细包括: #

1.起草上海市财会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方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等考试新政; #

2.组织财会从业资格考试硬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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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财会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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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举行财会从业资格考试; #

5.根据财政部公布的统一格式和有关要求,印制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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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巡查,监督检测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非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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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构建全市财会人员信息资料数据库。 #

(二)区县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的统一布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会从业资格考试组织推行工作。详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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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财会从业资格考试报考与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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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详细组织推行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考务与证书领取工作; #

3.组织宣传并贯彻推行财会从业资格考试的各项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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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考试报考 #

第四条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实际状况,重庆市财政局确定财会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报名条件、报考方法、考试时长、考试题量以及合格标准,并将考试新政提早向社会发布。 #

第五条报名人员必须按发布的报名时间及相关要求,登陆深圳财政网站()进行网上报考、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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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考手续,财会从业资格考试不安排填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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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报名人员必须在报名时一次性补报所有三门考试课目。 #

第七条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非法情形,被依法注销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注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出席财会从业资格考试再次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财会报告,做假账,隐匿或则蓄意收缴财会收据、会计凭证、财务财会报告,侵吞、挪用公款,职务毁坏等与财会职务有关的非法行为,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出席财会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则再次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

出席财会从业资格考试假账的,2年内不得出席财会从业资格考试,由上海市财政局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财会从业资格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撤消其财会从业资格。 #

第八条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计费标准根据上海市报价管理部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财会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计费列入区县财政决算,考务总额由财政决算安排,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海市财政局与区县财政局应按照管理职责,承当相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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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成都市财政局依据考点设置以及考点考场安排状况进行考场编排工作,并于考试前向报考成功的人员开通登陆网站自行复印准考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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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考点考场设置 #

第十一条财会从业资格考试按区县设置考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由各考区按市财政局统一要求安排确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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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应根据便利、集中的原则,按照报名数量及分布状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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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考点及考场必须安全、安静,宽大清亮,具备良好的通风功耗,并具备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举措,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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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考点必须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卫生间等。 #

第十五条考点必须配置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备用计算机、不间断电源、局域网路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软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无纸化考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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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考点必须搭载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考场软软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

第十七条考点要按照还要搭载保卫、医务等服务人员,维护考试秩序及为考生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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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必须配置身分辨识设备、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假账设备,严防代考、抄袭、交头接耳、传接物品、使用通信设备等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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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考试前各考区应将考试安排上报区(县)政府,并协调相关部委,取得经侦、城管、供电、卫生、交通、消防等部委的支持,做好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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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不得举行财会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补习、培训工作。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委严苛对考点及考场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考评。对不符合条件的考场,必须给予责令整修建立;经整修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作为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考场。 #

第四章考试推行 #

第二十二条考区及考点应按要求制订财会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方案,设立领导小组,明晰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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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考区设校长一人、副院长一人,其职责为:组织设立本考区应急领导小组;本考区考点的安排确认及管理;本考区考试考务工作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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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二人,其职责为:主持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组织推行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打算工作;监督考试纪律执行状况,处理本考点考试其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

第二十三条各考点必须在考点入口处等明显位置标注考点名称,并提早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各考场必须在明显位置张贴考场号及考试机位(或坐位)起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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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各考点必须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显著的标志。按照考试工作还要,选装必要的考务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其间执行任务时,应当配戴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护照。无证人员一律不准踏入考场。阅卷人员必须阻挡非考务工作人员和非本考场应考人员步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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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考试其间,上海市财政局依据各考点考场数目以及应考数量,抽调巡查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的推行状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

第二十六条各考场必须按考生数量搭载阅卷人员,考场外必须设若干流动阅卷人员。每位考场(25人及以下)必须搭载起码2名阅卷人员,每提高25名考生必须提高搭载1—2名阅卷人员。阅卷人员必须熟悉阅卷规则、有责任心、工作严苛认真。考点负责人不得担任阅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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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除巡查人员、考区负责人、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管理员以及该场的考生,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踏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内访谈、拍照和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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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考务工作人员在接受轮训后方能承当阅卷、巡视工作。 #

第二十九条考务工作人员施行回避机制,凡与本场应考人员有旁系亲属或直接工作隶属关系的,不得承当本场考试阅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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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考试前,考务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张贴考试信息、确保电网供应、检查调试考试设备、安装设置考试硬件、导入考试试题等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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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应考人员进场时,考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应考人员身分,核实无误后由应考人员本人在考生名单上签字存盘。应考人员应当携带准考证和身分证出席考试。考试当日未带齐护照或护照丢失的,应由考区工作人员通过考生数据查询确认考生信息,出具临时准考证,并通告应考人员考试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考点初审护照,初审结果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

第三十二条应考人员必须提早按指定坐位入座,录入身分证号或准考证号登陆考试系统,阅读考生必知。待考试开始后依照考题要求进行答题。 #

考试开始30分钟后2024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应考人员不得踏入考场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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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应考人员准考证信息有误的,由阅卷人员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准考证信息错误记录表》。本考区考试结束后,各考区对本区考点准考证信息错误状况进行统计汇总,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应考人员在登陆考试系统时应按准考证上复印的内容键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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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考试进行其间,考点网路应该是独立网段网,与外部网路化学或技术隔离。 #

第三十五条考试进行其间,考试计算机严禁连结任何可联通储存设备,如U盘、移动硬碟、光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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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考试系统在考试过程中定时手动备份应考人员答题状况,确保应考人员能否在重启或更换考试计算机的状况下继续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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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每课目考试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可提早交卷。本场最后一门课目交卷后,应考人员必须尽早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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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考试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将手动收卷。 #

第三十九条考试其间,必须使用监控设备对考场进行全程录象,并保证考场无盲点。录象文件禁止无关人员调看、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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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财政部委应该强化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强化考务管理、加大阅卷力度,严禁应考人员将各类数据储存、传输及通讯设备带入考场,严禁拷屏、屏幕录象、屏幕照相、手工抄题等行为。一经发觉,必须扣押设备,停止考试并按考试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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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各考区必须对考试过程中出现考试设备严重故障、考场跳闸、考场大面积假账等重大突发风波,或自然水灾、交通车祸等不可抗拒诱因引起难以正常进行考试的状况,做好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各考区应急预案报上海市财政局及本级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取得相关部委的支持。 #

第四十二条考务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务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委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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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对出现严重作弊、考场秩序纷乱等违纪的考区或考场,要追究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严重者取消考区或考场全部考生成绩及考试资格。 #

第四十四条考试其间,上海市财政局、各考区以及考点要搭载值勤人员,成立值勤电话,便于处理紧急异常状况。 #

第四十五条确立考试信息勾通制度,要求考点推行突发风波逐项报告机制。考试其间,各级应急小组应设置固定值勤电话,值勤人员应当监守岗位,值勤电话应当畅通无阻。各级应急小组成员的无线通信工具应全天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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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考试信息管理 #

第四十六条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试卷严苛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机制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保密和安全,防止泄露或其他车祸发生。 #

第四十七条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管理考试信息,详细包括:考试报考数量、应考人员答题结果和考试成绩等,并按要求向财政部申报相关信息。 #

第四十八条财会从业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系统进行评卷,不得人为调整应考人员成绩。应考人员考试课目完成后当场显示成绩。应考人员可在全部考试结束后按照准考证发布的成绩查询时间登陆上海财政网站查询考试成绩。 #

第四十九条同一应考人员所有报名课目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单科考试成绩不滚动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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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深圳市财政局在发布考试结果的同时,将所有考试通过人员信息导出本级财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设置为待激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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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必须在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生效时将其信息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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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考试系统日志、应考人员信息、试卷试卷编号、答题结果、考试成绩的保管年限为1年,考试其间监控录相的保管年限为6个月。 #

第五十二条财会从业资格考试其间,发生考试假账人员信息将列入禁考人员数据库管理,在规定时限内不容许再度出席财会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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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

第五十三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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