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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5日财会(2013)19号)

2023-09-2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2013年9月25日财会[2013]19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军队后勤部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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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我们制订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现给以印发,请依照执行。 #

附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

附件: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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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强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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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课目推行无纸化考试,考试课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则珠心算)。 #

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守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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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负责管理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包括:统一制订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组织开发、建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及题库软件,指导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部门),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

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负责管理本地区(部门、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包括:制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组织举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按照本地区(部门、系统)应考人员、考试机位的数目、分布等情况合理制订每年的考试周期、考试计划和考点考场设置。 #

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课目的考试时长、题型、题量、分值、合格标准等考试要求由财政部下发题库时一并公布。 #

第二章考试报考 #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部门、系统)的报名时间、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课目,并提早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报名人员应该按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办法,到指定的网站(或地点)递交报名申请,补报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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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报名人员应该在报名时一次性补报所有三门考试课目。同时组织会计电算化和珠心算考试的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准许报名人员在这两门课目中自选其二。 #

第九条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规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出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则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吞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规行为,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出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则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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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批的标准向应考人员缴纳考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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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合理确定下一级机构留用的考务费,以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应该专项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三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按照考点设置情况,进行或组织指导下一级机构进行考场编排工作,并于考试前向报考成功的应考人员开通登陆网站自行复印准考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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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考点考场设置 #

第十四条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应根据便利、集中的原则,按照报名人数及分布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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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对于报考人数较多、符合考点筹建条件的县(市、区),市级财政部门可以决定在该县(市、区)增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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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该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卫生间等。应考人员候考区应该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

第十七条考点及考场应该安全、安静,宽阔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举措,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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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考点应该配置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备用计算机、不间断电源、局域网路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无纸化考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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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该配置身分辨识设备、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代考、抄袭、交头接耳、传接物品、使用通信设备等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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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该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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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不得举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补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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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强化对各考点考场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考评。对不符合条件的考场,应该给以责令整修建立;经整修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 #

第二十三条各考点应该在考点入口处等明显位置标注考点名称,并提早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各考场应该在明显位置张贴考场号及考试机位(或座位)起止号。 #

第四章试卷的传递和保管 #

第二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考点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和考点分级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必须依照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保密和安全,防止泄露或其他车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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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该对本地考试试卷保密安全工作负责,承当第一保密责任并签订责任书;应该在即将在编人员中设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保密管理工作,承当具体保密责任。 #

第二十六条全省统一题库由财政部定期以光碟形式下发各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题库的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不得多于2人。交接双方应该认真核实移交光碟中的文件等内容,确认无误后进行密封处理,并由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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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妥善保管题库,不得再向上级机构或考点整体下发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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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后勤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上级机构整体下发题库的,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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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提供专用计算机储存题库,并根据涉密单机标准进行防护和管理,张贴显著的密级和责任人标示。该计算机必须与公共互联网进行严格数学隔离,并分两段设置开机密码,或采取开机密码加密钥盘的形式,分别由两个保密员执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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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题库光碟应该在内容导出专用计算机后及时销毁,或储存在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锁匙应该由二人分别保管,开柜密码应该分两段设置,由两个保密员分别执掌一段。 #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规范考试工作流程,构建题库保管登记备案制度,严禁无关人员接触储存题库的保险柜或计算机。除考试启用试卷或有特殊情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专用计算机或题库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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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在考试前,在专用服务器上按照题库随机生成考试试题。试题生成时应该采用加密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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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严格控制试题的生成时间,并在充分考虑所需生成试题数目和服务器工作性能等诱因的基础上给以合理确定。 #

第三十二条依据题库生成的试题可以采取网路传输或以光碟为载体进行传递: #

(一)通过财政外网或单位内部专网专线进行传输的,应该采取数字加密技术处理,并指定专人根据相关的操作规范使用专用帐号进行一次性操作完成; #

(二)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的2024深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除应该符合上述(一)中所规定的要求外,还应该通过虚拟专用网路(VPN)等技术手段提升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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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光碟为载体进行传递的,应该参照题库的交接和保管形式,由专人负责。当次考试结束后应该及时销毁试题光碟。 #

第三十三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在试题生成后及时下发至考点2024深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下发时间通常不得超出开考前24小时,并在考试服务器中加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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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至各考点的试题,应该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其只有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段内,由应考人员登陆考试系统方能揭秘使用。 #

第三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务工作人员应该及时将应考人员的试题试卷编号和答题结果等数据采用加密技术搜集、备份,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形式传回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的专用服务器,并销毁储存于考点服务器和考试计算机中的试卷和答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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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考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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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设置专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施行工作。 #

第三十六条各考点应该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显著的警戒线。应依照考试工作须要,选装必要的考务工作人员,承当监考、巡视等考试组织工作。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如“主考”、“监考”、“巡视”等。监考人员应该制止非考务工作人员和非本考场应考人员步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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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各考场应该按考生人数配备监考人员,考场外应该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每位考场(25人及以下)应该配备起码2名监考人员,每降低25名考生应该降低配备1—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该熟悉监考规则、有责任心、工作严格认真。 #

第三十八条考务工作人员应该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培训,并经考评通过后方能承当监考、巡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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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考务工作人员施行回避制度,凡与本场应考人员有旁系亲属或直接工作隶属关系的,不得承当本场考试监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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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考试前,考务工作人员应该做好张贴考试信息、确保电力供应、检查调试考试设备、安装设置考试软件、导入考试试题等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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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应考人员入场时,考务工作人员应该认真核对应考人员身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应考人员进行相片采集或指纹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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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应考人员应该提早按指定座位入座,录入身分证号或准考证号登陆考试系统,阅读考生须知。待考试开始后依照考题要求进行答题。 #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步入考场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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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考试进行期间,考点网路应该是独立局域网,与外部网路化学或技术隔离。 #

第四十四条考试进行期间,考试计算机严禁联接任何可联通储存设备,如U盘、移动硬碟、光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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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考试系统应该在考试过程中定时手动备份应考人员答题情况,确保应考人员能否在重启或更换考试计算机的情况下继续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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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每课目考试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可提早交卷。本场最后一门课目交卷后,应考人员应该尽早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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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考试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将手动收卷。 #

第四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该强化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强化考务管理、加大监考力度,严禁应考人员将各类数据储存、传输及通讯设备带入考场,严禁拷屏、屏幕录象、屏幕照相、手工抄题等行为。一经发觉,应该没收设备,停止考试并按考试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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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考试期间,应该使用监控设备对考场进行全程录象,并保证考场无盲点。录象文件禁止无关人员调看、拷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考场进行监管。 #

第五十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考试期间应该强化对考试工作的监督和检测,抽调巡视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的施行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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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对考试过程中出现考试设备严重故障、考场断电、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突发风波,或自然水灾、交通车祸等不可抗拒诱因引起难以正常进行考试的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 #

第六章考试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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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统一管理本地区(部门、系统)的考试信息,具体包括:考试报考人数、应考人员答题结果和考试成绩等,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相关信息。 #

第五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该通过考试系统进行评卷,不得人为调整应考人员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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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同一应考人员所有报名课目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单科考试成绩不滚动估算。 #

第五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在本地区(部门、系统)本次考试全部结束后30日内公布考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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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在公布考试结果的同时,将所有考试通过人员信息导出本级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设置为待激活状态。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该在考试通过人员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将其信息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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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考试系统日志、应考人员信息、试卷试卷编号、答题结果、考试成绩的保管年限为1年,考试期间监控录相的保管年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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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将考试舞弊人员信息,及时列入禁考人员数据库管理,在规定时限内不容许再度出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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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

第五十九条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结合实际,依照本规定制订本地区(部门、系统)的考试工作规范、考点考场设置标准、考生守则、考务工作人员职责、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突发风波应急预案等相关施行条例,并报财政部备案。 #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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