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关联申报和国别报告的提醒(2023年4月)
上海市税务局在这儿提醒您北京电子税务局官网,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请符合关联申报和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和国别报告。 #
一、申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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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查账征收的市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筹建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收取企业所得税的非市民企业,发生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应该进行申报: #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须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北京电子税务局官网,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申报。 #
二、申报时间 #
请符合关联申报和国别报告条件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和国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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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形式 #
建议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登陆网址,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步入“税费申报及收取”—在页面右侧申做账(费)名册中选择“其他申报”—在左侧“申报表”列表中找到“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点击“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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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帮助您更好地做好申报工作,有效防范涉税风险,上海市税务局依照42号公告等新政文件编撰了《电子税务局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补报手册》供您补报参考。 #
附件
1:电子税务局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补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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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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