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厂“先结清余款再送货”纠纷得以化解

■裴新军本报记者孟刚
日前,上海市工商局丰台分辨局接到一起因买卖灯具未签署协议而引起的纠纷。最终,在工商人员的调处和监督下,消费者和经营者补签了《家具买卖协议》,纠纷得以化解。 #
前不久,消费者郭先生在坐落广州市大兴区的某灯具厂订制了价值63490元的灯具产品,并向该灯具厂支付了2亿元订金。当时为图省事,郭先生只让灯具厂写了一张订货单,而并未与其签署即将的买卖协议。可是到了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郭先生却并未收到自己订购的灯具,而是接到了橱柜厂打来的电话,要求他先还清订购家私的剩余款项,然后才能送货。郭先生觉得灯具厂的这一要求不合理,便与其进行理论,但对方心态坚决,表示“不付清尾款就不发货”,悲愤的郭先生便将此事投诉到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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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丰台分辨局的工作人员在郭先生开具的订货单上看见,里面只标注了灯具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金额北京工商局企业信息网,而未加盖灯具厂的私章,也没有标明任何约束条款。此后,该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与上述家俱厂的负责人赵先生取得联系。赵先生承认订货单上的内容全部属实北京工商局企业信息网,对于要求郭先生先还清尾款再发货的缘由,赵先生的解释是,其订制的灯具金额较大,害怕若先送货并安装,消费者会找碴拖欠尾款。而对于灯具厂“先还清尾款再送货”的要求,郭先生则担忧灯具在搬运或安装过程中导致受损后,厂家不负责赔付。 #
在买卖双方各执己见、争论不休的情况下,工商人员耐心调处,最终消费者郭先生同意支付灯具厂33490元灯具尾款,剩余1亿元则等家私送货安装后再予付清。同时,在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郭先生与家俱厂签署了即将的《家具买卖协议》。
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灯具行业目前实行《家具买卖协议》示范文本,其中囊括了灯具的基本情况、质量标准、付款方法、交货及初验、违约责任等内容。消费者在与店家进行交易时,一定要与其签署正规协议,以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时给维权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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