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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第一条为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2023-10-0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现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钱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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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长金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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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钱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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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钱,公正税赋,更好地推动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新政的通知》(财税[2001]091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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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卷烟价钱信息采集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钢号、规格卷烟。 #

第三条卷烟价钱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调拨价钱、消费税计税价钱、销售价钱、核定价格零售价钱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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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拨价钱,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署的卷烟交易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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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计税价钱,是指早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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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价钱,是指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卷烟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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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定价格,是指不步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钱。 #

(五)零售价钱,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钱(含增值税,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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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五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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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单位不包括酒店、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经营者。 #

第四条卷烟的调拨价钱、消费税计税价钱、销售价钱、核定价格及相关信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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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卷烟零售价钱信息由下述国家税务局分别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县城和所在地省会城市采集: #

(一)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卷烟零售价钱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

(二)省会城市的卷烟零售价钱由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采集。 #

(三)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其他地区的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及晨报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卷烟专销地国家税务局采集零售价钱消费税计税价格最新变化,采集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汇总(文书样式设计及补报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制订)。 #

(四)生产企业生产专销省外地区的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及晨报告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与卷烟专销地省国家税务局联系,由卷烟专销地省国家税务局采集零售价钱。并将采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汇总(文书样式设计及补报要求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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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每一钢号、规格的卷烟必须选择6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钱信息采集点。其中,生产企业所在地选择3个(含)以上零售单位,省会城市选择3个(含)以上零售单位。生产企业设在省会城市的,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必须选择6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钱信息采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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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销省外地区的卷烟,信息采集点由专销地省国家税务局选择。每一钢号、规格的卷烟必须选择6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钱信息采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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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卷烟零售价钱采集标准 #

(一)条装卷烟(200支)采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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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单位销售的条装卷烟可按以下标准采集价钱 #

25×(64+20)毫米全包装 #

25×(64+20)毫米硬条玻璃纸小盒硬盒滑盖玻璃纸拉线(以下简称“硬盒滑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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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9+25)毫米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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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9+25)毫米硬盒滑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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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5+27.5)毫米全包装 #

25×(72.5+27.5)毫米硬盒滑盖 #

25×64毫米全包装(没有过滤嘴的光支烟) #

(二)零售单位零售的除上述标准外的其他包装类型卷烟,按条装卷烟(200支)折合零售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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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售价钱根据所有零售价钱信息采集点在价钱采集期内零售的该钢号卷烟的数目、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估算。其估算公式为: #

某钢号、规格卷烟零售价钱=∑该钢号卷烟在各信息采集点的销售额÷∑该钢号卷烟在各信息采集点的销售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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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生产企业必须在新钢号、新尺寸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将投放卷烟的钢号、规格、销售地区等情况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以易于采集价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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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价钱信息的采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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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钱信息采集期间为一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二)新钢号、新尺寸卷烟价钱信息的采集期间为该钢号、规格卷烟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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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早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钱、但市场交易价钱发生变化须要重新调整计税价钱的卷烟,价钱信息的采集期间为6个月。即该钢号、规格卷烟从零售价钱增长当月起的连续6个月。 #

第十条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须要填写本条款规定的下述表格,并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具体报送时间、程序、方式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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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钢号、新尺寸)》(附件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钱变动钢号)(附件3)。 #

(二)《零售单位价钱信息采集表》(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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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售单位价钱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 #

第十一条省国家税务局须要填写本条款规定的下述表格,并于信息采集期期终次年底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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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附件4)、《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新钢号、新尺寸)》(附件5)、《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交易价钱变动钢号)》(附件6)。 #

(二)《零售单位价钱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零售单位价钱信息采集汇总表(新钢号、新尺寸)》(附件9)、《零售单位价钱信息采集汇总表(交易价钱变动钢号)》(附件10)。 #

(三)《新钢号、新尺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钱申请表》(附件11)。 #

(四)《交易价钱变动钢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钱申请表》(附件12)。 #

第十二条早已核定了消费税计税价钱、但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卷烟,省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报送资料的备注栏中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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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烟烟草交易中心签署的调拨价钱与省烟草交易会签订的调拨价钱不同的同一钢号、规格卷烟,省国家税务局必须将省烟草交易会签订的调拨价钱在备注栏中说明。 #

第十三条申请新钢号、新尺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钱的卷烟生产企业,在新钢号、新尺寸卷烟试销届满(1年)后的1个月内,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局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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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申请调整消费税计税价钱的生产企业,在价钱采集届满后的1个月内,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局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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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早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钱的卷烟如无特殊情况不再核定计税价钱。 #

第十六条新钢号、新尺寸、以及早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钱、但交易价钱发生变动须要重新调整计税价钱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钱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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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消费税计税价钱根据卷烟零售价钱交纳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和收益核定。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率和平均收益率暂定为45%。消费税计税价钱的核定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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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钱=零售价钱÷(1+45%) #

第十八条不步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市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钱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最新变化,消费税计税价钱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下述公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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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号尺寸卷烟计税价钱=该钢号尺寸卷烟市场零售价钱÷(1+35%) #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新钢号卷烟,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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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0年11月1日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钢号的卷烟。 #

(二)2000年11月1近日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钢号、在2000年11月1日后第一次使用已注册商标钢号的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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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且已使用,但未经国家税务局核定计税价钱的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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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新尺寸卷烟是指:2000年11月1日后卷烟注册商标钢号不变,而烟支尺寸(嘴棒、烟支宽度)、包装尺寸(硬盒滑盖、全包装)、外观标示(纹样、文字、颜色、成份标明等)、包装材料(纸质、金属、塑料、拉线等)、配方调整等组成要素中的一项或几项发生改变的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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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交易价钱发生变动卷烟是指:零售价钱持续增长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零售价钱增长20%以上的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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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在规定的新钢号、新尺寸卷烟上报价格信息届满后2个月内,公示新钢号、新尺寸卷烟计税价钱。 #

第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在每年的4月和10月,公示交易价钱发生变动须要重新调整消费税计税价钱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钱。 #

第二十四条不步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市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钱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钱的公示时间由省国家税务局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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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已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公示消费税计税价钱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钱低于消费税计税价钱的,按实际销售价钱课税;实际销售价钱高于消费税计税价钱的,按消费税计税价钱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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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不适用进口卷烟。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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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价格初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税发[2000]130号)规定与本办法有排斥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附件: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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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钢号、新尺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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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钱变动钢号)(略) #

4.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略) #

5.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新钢号、新尺寸)(略) #

6.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交易价钱变动钢号)(略) #

7.零售单位价钱信息采集表(略) #

8.零售单位价钱信息采集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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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零售单位价钱信息采集汇总表(新钢号、新尺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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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零售单位价钱信息采集汇总表(交易价钱变动钢号)(略) #

11.新钢号、新尺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钱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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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交易价钱变动钢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钱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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