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08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23年12月31日部务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今年3月1日起实行。
主任刘昆
今年1月7日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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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强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须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两者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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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省开支;构建完善财务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全面施行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借助资产,避免资产流失;加大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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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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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开支预算组成。 #
第八条国家对事业单位推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则定项补贴、超支不补、结转和节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则定项补贴按照国家有关新政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单位变革要求、事业特性、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则定项补贴可以为零。 #
非财政补贴收入小于总额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施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订。
第九条事业单位参考先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按照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诱因和举措,以及曾经年度摊销和节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按照事业发展须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总额预算草案。 #
事业单位预算应该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逆差预算。 #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该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初审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该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贴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通常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节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该根据规定员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该强化决算初审和剖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该全面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举办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还清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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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
(一)财政补贴收入,即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种财政拨款。 #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举办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该上缴国库或则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记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则财政专户的资金,记入事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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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级补贴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贴收入。 #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举办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利润、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贴收入、租金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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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该将各项收入全部划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总额。 #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对根据规定上缴国库或则财政专户的资金,应该根据国库集中缴获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四章总额管理 #
第二十条总额是指事业单位举办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花费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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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总额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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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开支,即事业单位举办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开支和项目开支。基本开支,是指事业单位为保障其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开支,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开支,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开支。 #
(二)经营开支,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举办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开支。 #
(三)对附属单位补贴开支,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贴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贴发生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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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缴上级总额,即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开支。 #
(五)其他开支,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开支,包括月息总额、捐赠总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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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该将各项开支全部划入单位预算,推行项目库管理,构建完善总额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开支应该厉行节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及支出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背法律制度和国家新政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该责成改正。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根据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则主管部门的检测、验收。 #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该强化经济核算,可以按照举办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须要,推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该依法强化各种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
第五章摊销和节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摊销和节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开支相抵后的余额。 #
摊销资金是指当初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则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须要根据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节余资金是指当初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则因故中止,当初剩余的资金。 #
经营收支摊销和节余应该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财政拨款摊销和节余的管理,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非财政拨款摊销根据规定摊销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节余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员工福利基金,剩余部份用于填补之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该强化非财政拨款节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总额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节余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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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根据规定提取或则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该遵守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总额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
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员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员工福利基金是指根据非财政拨款节余的一定比列提取以及根据其他规定提取转到,用于单位员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员工福利基金外,根据有关规定提取或则设置的专用资金。 #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该将专用基金列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须要根据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升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该增加提取比列或则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
第三十五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列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根据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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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种经济资源。 #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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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应该构建完善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晰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表册,强化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2024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升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应该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
事业单位应该定期或则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该根据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
事业单位对须要代办权属登记的资产应该依法及时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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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须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形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法。
第四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则耗损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举办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损或转让而存储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器具、装具、动动物等。 #
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收汇,应该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并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
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
第四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早已发生必要开支,但仍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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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该根据规定申领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第四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力。
事业单位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开支,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借助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法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该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借助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该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节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转债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事业单位应该明晰对外投资产生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产生的股权列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四十五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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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该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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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转租、出借资产应该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应该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动本单位小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与合理补偿。 #
第八章负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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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须要以资产或则劳务还清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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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货款、应付货款、暂存货款、应缴款项等。 #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应该上缴国库或则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该上缴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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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应该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除并根据规定申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时限内还清。 #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应该构建完善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强化借入货款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欠款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背规定融资或则提供担保。 #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该进行清算。 #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清算,应该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除,编制财产目录和债务、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根据和债务、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
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初审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根据下述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
(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交纳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
(三)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则新成立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
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该遵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
第五十六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剖析两部份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剖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剖析、运行情况剖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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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
第五十九条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剖析两部份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总额表、财政拨款收入总额表等。决算剖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剖析、资金使用效益剖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节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
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该推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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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事业单位应该构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应该遵循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六十四条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2024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该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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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
第六十七条接受国家常常性捐助的社会力量开展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根据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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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下述事业单位或则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
(一)列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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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行业特征突出,须要拟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则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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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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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