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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是什么?

2023-10-0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1、《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细则》何时施行? #

1989年北京市第11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11次大会出台了《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1年北京市第13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29次大会重新修订出台了《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细则》,自2002年2月开始实行。 #

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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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细则》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提高创新能力,提升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

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哪类人员须要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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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细则》规定:“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体是指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实际须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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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每年须要完成多少学时? #

依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细则》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年制、半一年制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多于十二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年制、半一年制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多于十八天。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常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也可以分散使用。”按照每晚8学时换算,12天相当于96学时;18天相当于144学时。 #

5、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方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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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市人力公积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1号)规定,自2014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课程学习和专业课程学习两大类。具体方式主要包括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坛讲堂、岗位培训、网络培训,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以及有计划、有考评的自学等。 #

6、公需课程是哪些? #

公需课程是指以开拓思路、培养学习兴趣、提升自身素养为目的,以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把握的新政、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知识为内容的一类专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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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需课程学习有何要求? #

公需课程学习由市人力公积金局统一布署,各区县人力公积金局、各委办局、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施行,具体学习要求以每年年初市人力公积金局相关文件为准。公需课程学习包括选修课和必修课两项学习科目,市人力公积金局每年确定公需课程的选修课和必修课。选修课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须自行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进行免费注册学习;必修课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自由选择出席“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上培训或出席各区县、各委办局、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公需课程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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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业课程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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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课程根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相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可通过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发表论文专著、以及自学专业知识等方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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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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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情况和考评结果的专门账簿,由市人力公积金局统一印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该人手一册。 #

10、《继续教育证书》如何使用? #

依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细则》规定:“本市施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和考评结果应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继续教育证书应该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内容和任命、晋升职务的重要根据之一。”《继续教育证书》填满后,可申请续发新证,原证仍由本人保管。如有损毁或丢失,应及时说明情况,申请补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继续教育证书》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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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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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市人力公积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6号)规定,《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力公积金局统一印制;各区县人力公积金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高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一从市人力公积金局申领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证书》,并统一编号;全市企事业单位、有人事档案储存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隶属关系向各区县人力公积金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等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发放本单位、本部门的《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向本单位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发放,人事档案储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常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应向人事档案储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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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如何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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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市人力公积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6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在企事业单位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工作,主要包括指导个人信息填写、继续教育情况登记以及在相片处加盖单位图章等工作。人事档案储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工作由档案所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档案所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登记。以自学形式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的,登记时须提供自学计划、自学情况和考评结果等相关材料。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学习证明及自学材料,将其出席继续教育的情况如实计入本人《继续教育证书》,并由经办人签字。 #

13、如何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情况进行考评、验证? #

依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细则》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每年须进行考评,并查验《继续教育证书》。各区县人力公积金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高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情况进行考评,并完成《继续教育证书》的年度验证工作。通过查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记载的内容,考评其是否完成规定学时,学习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规定者为合格,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私章。(具体程序详见《市人力公积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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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时间安排有何规定? #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在每年12月31近日,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细则》规定学时完成当初学习任务并申请登记学时;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每年12月31近日完成登记工作;各区县人力公积金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高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次年1月20近日完成验证、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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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所需费用有何规定? #

依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细则》规定:“继续教育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企业、事业单位应该保证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员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其国家规定标准为,员工培训教育经费应按员工薪资支出的1.5%足额提取,从业人员技术素养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纳入成本开销。 #

16、未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任务有何影响? #

依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细则》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可以依据不怜悯节,分别给与批评教育,追偿继续教育费用,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扣发一年制、半一年制学习期间的薪水;情节严重的,可以缓聘、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或则管理职务:(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二)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私自终止学习的;(三)学习期间违背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导致不良影响的;(四)未达到学习目标的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

17、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中有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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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应该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提供继续教育学习机会。依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则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批评教育、责令责令改正:(一)未按规定组织施行继续教育的;(二)未按规定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的;(三)未按规定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一年制、半一年制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薪资福利待遇的;(四)未按规定提供继续教育经费的;(五)未按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评、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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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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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1994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及的通知>》(津人〔1994〕47号)中明晰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时应递交接受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接受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为每年经各区县人力公积金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高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验证签章的《继续教育证书》和经行业主管部门年审合格的其它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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