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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年度工作规则

2023-10-0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率,推动财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照《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海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

第二条财政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省厅和省委市政府的决策与布署,全面履行财政职能,强化管理,推动变革,提高素养。 #

第三条财政工作准则: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快政务公开,完善监督制度,强化廉洁建设。 #

第二章工作职责 #

第四条局领导成员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新政,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全体财政党员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督查、清正清廉、规范理财、依法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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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施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财政局行政工作,副部长根据分工,协助主任负责分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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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外出期间,其工作由校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副主任外出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市长指定其他局领导代管,推行AB岗制。 #

第六条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校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风波,要及时向校长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

第七条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市政府的各项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测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

第八条各大队、稽查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在市局的统一领导下举办工作。各单位要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着力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省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布署,认真完成局党委、局长办公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

第九条各单位推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各单位正职协助负责人工作。单位负责人不在岗位期间,其工作委托一名正职负责,推行AB岗制。单位领导全部外出时,应指定一位同志代行工作,并报告分管局领导及局办公室。 #

第十条各单位要定期向校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风波,要及晨报告,并主动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

第三章推行科学民主决策 #

第十一条构建完善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群众参与和专家咨询决策机制,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公众利益、容易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风险评估。 #

第十二条校长召集和主持部长办公大会。财政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业务问题,必须经校长办公大会讨论决定。 #

第十三条凡提请校长办公大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或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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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民主决策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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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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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着力强化法制财政建设,依法规范行政权利,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利,承当相应责任,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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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该遵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须要,及时制订、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

第十七条以本局名义拟定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起草单位征询意见、局法治机构合法性审查、局长办公大会或分管局领导召集大会审议等程序,由市长签发,之后递交市政府法治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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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须要提请市政府制订发布的(或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本局经征询意见后,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递交市政府法治办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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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局文件起草业务科室具体负责。 #

第十八条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失追究制,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着力做到公平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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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推动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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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坚持公开透明,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动执法根据、过程、结果公开。大力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加大财政网站建设,建立各种公开办事制度,提升财政工作透明度,确保权利公开透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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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市长办公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除须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上级规定须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网站或报刊、广播、电视等方法,依法、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布。 #

第六章大会制度 #

第二十二条施行全市财政工作大会、局务大会、局长办公大会及校长专题大会制度。举行各种大会都要认真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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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全市财政工作大会由校长或部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举办,每年举办一次。大会内容:传达上级部门重要大会和指示精神;回顾总结年度工作,布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嘉奖先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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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局务大会由校长或部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举办,通常每年不多于二次。大会内容:传达学习上级大会精神;通报财政工作形势;各单位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布置工作等。 #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大会由校长或部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不定期主持举办,通常每月不多于一次。大会内容:研究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和追加预算;研究税金免除、年度税收计划;交流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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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部长专题大会由校长或分管局领导依照工作协调须要主持举行,大会由相关科室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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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分管局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全市财政工作大会、局务大会、局长办公大会的,须向校长事假;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上述大会的,须向局办公室科长事假。 #

第二十八条全市财政工作大会、局务大会通常不产生大会纪要,如有须要,可将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或领导讲话财政局上班时间,以文件或信息简报的方式印发各单位。校长办公大会必须产生大会纪要,由办公室整理、编发,由校长签发。校长专题大会可产生大会纪要,经分管局领导初审后送书记签发。 #

第二十九条对大会议定的事项,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狠抓落实。落实情况按照局领导的指示,由局办公室或相关科室负责督促检测,各单位要积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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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对大会研究讨论的事项,涉及工作秘密的,各出席人员应根据保密规定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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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积极改进会风,倡导少开会、开短会、说短话,力戒套话、套话。严格大会审批,改进大会方式,市局工作布置大会尽可能合并举办。 #

第七章公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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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文应该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中共湖南市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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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财政公文处理操作职责:局领导负责公文审读、签批;办公室负责各种公文的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等日常管理;各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公文的拟制、审核、校对和代办;数字管理中心负责公文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保障;人事教育科负责提供工作人员岗位调动情况;系统管理员负责调整公文处理的管理权限。各单位根据公文处理程序进行收文和发文操作。 #

第三十四条报局领导审批的文件,根据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补办。各单位报局领导审批的文件,除非常紧急或需特殊保密的事项外,均应经办公室初审后送局领导审签,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未经办公室初审的文件,局领导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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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局发布的决定、公告,由市长签发。报送县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上级财政部门等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均由院长签发;涉及财政预算调整、地方税金免除等事项公文,由市长签发;市长不在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签订。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须要从法律角度初审的公文,须先由局法治机构负责审查后报市长签发。下行文属副主任分管范围内的正常工作,根据分工可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答复基层单位的批复或回函公文财政局上班时间,紧急事项即时答复,通常事项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第三十六条发往各县(街道)、各部门的财政规章制度和涉及财政预算重大问题处理,重要新政性宣传稿件,嘉奖财政系统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通报等,应由校长审签,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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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由科室经办人员起草的文件,经部长(部长)审核后报局办公室初审。文件内容涉及相关科室的,须经相关科室会签后报局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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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对由外单位承办的联合发文或会签稿,应先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到办公室登记,再报局领导审签后送出,该文稿在我局时间通常不超过3个工作日。 #

第三十九条要强化对文件代办过程的协调。对上级交办件、部门来文,内容涉及较多而无法落实主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落实承办科室或主办科室。若承办与主办科室之间意见有分歧的,由办公室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办公室将协调意见汇总后报局领导协调。 #

第四十条局领导应在推动公文流转速率、提高办事效率方面起垂范作用。呈局领导审签的文件,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出。 #

第四十一条遵循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文件,推动网路办公进程,提升公文代办效率。降低纸质文件数目,除按《档案法》及局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须要归档存留的文件及涉密文件外,其余文件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以电子文件方式流转和发送。降低发文,减短文件篇幅。 #

第八章完善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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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自觉接受省委市政府对财税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寻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诚恳听取意见、建议。认真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和书面意见,不断提升按量办结率和满意率。 #

第四十三条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觉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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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导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应积极主动依法处理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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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强化内部各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及时发觉并纠正财政系统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求和认真听取县委市政府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

第四十六条注重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完善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局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定期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采取举措,认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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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政令畅通,提升工作效能。 #

第九章廉洁和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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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严格遵循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私自对外发表。 #

第四十九条严格遵循各项保密纪律,禁止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与因履行职责把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严格计算机网路安全管理,在与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储存、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按规定使用远程办公系统,内部局域网必须与因特网实现化学分离。 #

第五十条强化值勤和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突发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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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遇紧急重大情况,如火警、水灾、严重传染病等洪灾、疫情;群体性讨薪、暴力抗税等重大风波;重大人员死伤车祸和涉及财政党员员工的民事案件;其他影响财政系统稳定的情况等,由各单位负责人向局办公室报告,办公室随时记录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对迟报、漏报、瞒报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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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单位必须每月向局办公室报送当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明年工作计划;按要求报送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

第五十一条完善单位负责人外出登记审批备案和考勤制度,强化规范管理,并落实好相关工作人员。 #

第五十二条局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垂范,通过统一集中学习、分组自主学习、视频网路学习等方式,提高自身素养,产生良好的校风,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

第五十三条局领导要认真执行下基层工作制度,具体时间通常由局领导自行安排确定。主要内容:听取镇(街道)、相关部门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测和督查基层单位工作情况;举办困难结对扶贫活动;建立督查常态化机制,每个局领导起码牵头主持一项督查课题。简化督查程序,局领导下基层督查时要轻车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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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期限积极主动代办,对违法、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取缔。 #

第五十五条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队,依托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着力搞好党员队伍廉洁建设。 #

第五十六条廉洁建设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局主要领导对其他领导的廉洁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局领导分别对分管各单位负责人的廉洁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廉洁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局监察部门承当日常工作,加大指导,做好监督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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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洁法规、制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清廉自律各项规定,坚持集体领导、集体研究决策本单位重大事项。 #

第五十八条市局和各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布署和要求,狠抓党员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定期组织民主生活会,举办批评和自我批评。强化对改进工作作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测,充分借助内部兼职监察员、外部特邀监督员两支队伍和第三方力量,不定期举办明查暗访,提升制度执行力。 #

第五十九条全体党员要自觉强化政治修养,不断整修世界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遵循各项清廉自律规定,与各类腐败现象作斗争。自觉向组织报告个人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教育管理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人员,避免不清廉行为或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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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

第六十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的通知》(海财办〔2003〕127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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