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系统实施细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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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工程大学学分制施行条例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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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学分制是以中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评判中学生学习量与质的估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结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人才培养尺寸多元化和个性化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推进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变革,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强化素养教育湖南工程学院教务网络系统,推动中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省普通高等中学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
第二章学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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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我校专科专业的学制,除建筑学专业为两年外,其余均为四年。按照中学生学习能力,推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四年制专科在校学习期限为3-6年,三年制专科在校学习期限为4-7年。
第四条中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学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结业要求的总学分,准予结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细则》和《湖南工程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施行条例》的中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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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中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因重病、出国、创业等诱因可申请退学1-2年,辍学年限以学年为单位估算,中学生最多可申请退学2次,累计时间最多2年。中学生退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父母签字确认,大学教授初审,报教务处批准。 #
第三章课程、学分与成绩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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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人才培养计划内课程分为选修课和必修课两大类。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对各种课程和实践环节均有最低学分要求规定。 #
选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尺寸,要求中学生必须把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湖南工程学院教务网络系统,包括通识教育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 #
必修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提升中学生文化素养的课程。分为限制性必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必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种。限选课指与专业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提升中学生文化素养的课程;任选课指为扩大中学生知识面的课程,中学生可依照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学习能力以及就业方向必修的课程。 #
第八条学分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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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估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根据。 #
课内教学(含课内实验),原则上16学时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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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1周计1学分。 #
体育课32学时为1学分,每学期1学分,三年共4个学分。
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项目学分,可作为全校性任选课学分,但最高不超过4学分。同一项目按最高获取的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具体规定按《湖南工程大学创新性实践学分施行办法》执行。 #
学分估算以0.5为单位。 #
第九条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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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为主要根据,四年制专科结业总学分为170-180学分,三年制专科结业总学分为220-230学分。 #
第十条中学生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评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
课程考评及成绩管理根据《湖南工程大学课程考评管理规定》和《湖南工程大学中学生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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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为了更好地反映中学生把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课程考评成绩与绩点关系如下:
(一)百分制成绩绩点估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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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课程的成绩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不能获得学分,也不进行学分绩点估算,60-100分之间按下式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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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课程学分绩点=(一门课程最终评定成绩-50)÷10 #
(二)五档等级制成绩绩点估算方式:
优秀-4.5;良好-3.5;中等-2.5;及格-1.5;不及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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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学期结束及修业届满,均应估算中学生的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估算方式如下: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该课程的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2、一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
第四章导师制与选课
第十二条推行导师制,以强化对中学生的指导。导师应按照中学生个人的能力、志向和特长指导中学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推行对中学生从入学到结业全程负责。对导师的要求与管理,按《湖南工程大学专科生导师工作暂行细则》执行。 #
第十三条中学生在校长或导师的指导下,依照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有关必修课的安排,选读选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和完成实践环节,以取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选课具体办法根据《湖南工程大学专科生选课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中学生修读课程的数目和次序应以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为根据,首先要保证修完人才培养计划的选修课程,对于有先后修读次序的课程,应按先后次序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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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一学期内,所修学分(含重修)通常为20-30学分左右;容许念书期获得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增选学分;对学习有困难的中学生,准许其减选学分,以增加其学习负担,但一学期所修学分最少不能高于15学分。 #
第十六条凡未按规定申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中学生,一律不准出席课程考评,若自行出席考评,其成绩无效;未按量代办退选手续而不听课者,作翘课处理。缺考者不准缓考,按不及格处理。 #
第十七条面对全校的公共必修课人数多于30人的课程不予开办。 #
第五章重修与免修、免听 #
第十八条人才培养计划内的选修课程和专业限定必修课考评不合格者,可出席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考评不合格的其他必修课程,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考试缺考课程直接重修。
第十九条重修课程经考评合格,按重修成绩登陆,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和课程绩点。
已注册学分的课程可以重修,以取得的最高成绩登入。
课程重修必须经过再度选课,重修次数不限。 #
第二十条因为课程教学内容、考核形式等的变化,造成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形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评形式进行重修和考评。
第二十一条容许部份中学生免听、免修部份课程,同时鼓励部份学有余力的中学生提早修读后续课程,有关规定与要求按《湖南工程大学关于免听、免修及跳级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
第六章主辅修、双专业 #
第二十二条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在推行专业主修的同时,中学鼓励学有余力的中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筹建主辅修、双专业等制度。 #
第二十三条主辅修、双专业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湖南工程大学普通全日制专科跨专业选课、辅修、双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
第七章交费与注册 #
第二十四条中学生应按规定交纳修读本专业的杂费,杂费分为专业杂费和学分杂费两部份。中学生交费与注册按《湖南工程大学专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学分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杂费标准执行。重修费按学分杂费标准缴纳。 #
第二十六条凡因为中学生本人缘由造成转学、退选、退专业等,已缴学习费用不予退回。 #
第五章附则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工程大学专科各专业,本科专业参照执行,本办法从2009级中学生开始施行。 #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新政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有关新政定为准。如与本校其他规定相冲突,则借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学有关规定执行。凡施行过程中发生而本办法未说明之情况,经所在大学教学委员会提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由中学教学工作委员会最终判决。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