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指出加大对涉企信息存量数据的梳理清洗,实现登记备案存量信息的有效公示,促进解决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间涉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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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监信〔2023〕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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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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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施行信用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为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变革和“放管服”改革举措落地、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整治体系和整治能力现代化、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更好释放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信用红利,增加制度性交易成本,迸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公示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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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优化公示系统内容 #
(一)依法公示涉企信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施行方案的回函》(国办函〔2023〕74号)要求,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作用,根据“谁形成、谁公示、谁负责”原则,根据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目录、数据标准,推动实现各级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做好各种业务系统与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对接,在注册登记备案、资质初审管理、日常监管执法、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示,以注册登记准入审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侵权冒充整治、公平竞争吵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查等为重点,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商标注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及各种黑名单、抽查检测结果等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面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
(二)有序公示存量信息。加大对涉企信息存量数据的梳理清洗,明晰时间节点,明确公示规则,实现登记备案存量信息的有效公示,促进解决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间涉企信息不对称问题。2014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企业的变更信息及此前已注销企业的信息,可不予公示。2014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已吊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明“已吊销”。2014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的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司法协助、行政处罚等湖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不予公示;2014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筹建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全量信息。2014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筹建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其认缴信息和实缴信息;2014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筹建的,登记机关不公示虽然缴信息和认缴信息;2023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筹建的,登记机关应公示其认缴信息。
二 #
加强应用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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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撑变革举措落地。依托公示系统推动建设市级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层级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满足跨部门、跨层级随机抽验检测的公示需求。建立协同监管平台“双告知”功能,优化涉及证照分离变革事项信息的推送、认领、反馈、查询和统计,为宽进严管、放管结合和压缩企业创办时间、降低企业营运成本提供支撑。建立公示系统注销和简易注销等功能模块,满足企业自主公示承诺、在线提起异议、破产重整状态提示等应用需求,畅通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有效解决“注销难”“退出难”问题。布署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登陆认证等功能模块,筑牢电子营业执照在公共服务领域规模使用的平台基础。在信息公告栏目降低无证无照经营公示模块,对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依法计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
(四)提高利企便民水平。落实《外商投资法》要求,推动中报“多报合一”,以便外国投资者或则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公示系统报送投资信息。强化与国家药监局协调协作,做好卡介苗企业年度质量报告与企业中报公示制度的衔接。加强公示系统及其协同监管平台在行政审批便利化中的服务功能,将其作为减证便民的信息共享交换渠道,促进实现但凡能通过公示系统及其协同监管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递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优化营业执照丢失和作废申明工作程序,便捷企业通过公示系统自助代办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为企业节省时间与费用。加强企业中报补报提示功能,在具体补报事项中逐条外置补报说明,并针对部份企业反映的因手机号码公示遭到推销恐吓的问题,对将手机号码补报为联系电话的给以提醒。搭建企业自主公示告知承诺、信用承诺的模块,将企业的各种自主承诺、执行标准自我申明等记于名下并公示,促使建立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监管新格局。 #
(五)产生联合惩戒链条。严格企业全生命周期信用记录的归集公示和痕迹管理,通过“一体化数据平台跨地域涉企信用信息流转与记名系统”,及时将异地形成的涉企信息归集至登记机关,实现企业失信信息的跨地域、跨部门有序流转。加强公示系统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功能,有效归集其他政府部门黑名单信息,实现与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的并联公示。明晰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内企业注销后的移出规则,在数据标准中降低“企业注销,手动移出”的移出诱因,鼓励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加大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的统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求通过数据插口等方法实现黑名单信息和惩戒结果实时共享、自动反馈。加大对上传涉企信息数据的质量检测与勘误校准,推进总局一体化数据平台与各市节点的协调配合,织牢织密信用约束全省“一张网”。
三 #
畅通诉求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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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咨询服务。畅通电话咨询服务,及时答复网站留言,用最快的速率、最优的服务、最好的心态,提升公示系统咨询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回应。提供5×8小时人工咨询服务,通过筹建咨询专岗、五级协同联动等前后台结合的形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服务供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政务网站要开通留言服务功能,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解答群众咨询留言,减轻人工咨询电话席位少、拨打难的问题。聚焦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公示系统的堵点、难点、痛点,协调各相关业务条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不断提高群众对公示系统的满意度。 #
(七)做好异议处理。及时申领“为政府网站找错”留言,明晰受理、转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确保群众留言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对社会公众通过公示系统异议平台提出的异议,经异议平台手动分转或市场监管总局人工送达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异议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应驳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应及时更正和反馈,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对帐销户。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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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数据质量
(八)把好数据采集关。完善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各种业务的数据元标准和数据规范,细化数据形成、归集、记名、使用的具体要求。通过窗口服务、上门指导、监督检测等,督促指导市场主体高质量做好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湖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升市场主体中报公示和即时信息报送质量。推进完善涉企信息归集质量考评机制,强化各部门涉企信息数据采集的源头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信息报送质量,及时确切归集涉企信息数据。 #
(九)把好数据比对关。加大重点环节初审,构建指标间勾稽关系的逻辑校准模块,加强对企业报送信息完整性与逻辑性的初审提示,降低各种数据疏失和差错。举办中报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抽检检测,强化企业经营数据与税务部门做账信息、政府部门归集公示涉企信息与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比对,对检测中发觉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造假的,根据法规规章规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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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把好数据安全关。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加大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有效防范数据安全各种风险。遵守严格保护的原则,拟定数据脱敏规则和泄露应急处置预案,着力避免因依法履职获取的非公示信息失控失职。因玩忽职守造成出现数据安全车祸,或借助工作之便非法窃取涉密隐私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五 #
做好组织施行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优化公示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必须加大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动。主要领导要亲自筹谋布署,分管负责同志要抓紧搞好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工作机构、信息化工作机构要具体协调推进,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协调处决工作推动中遇见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重视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方式,综合借助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自媒体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公示系统利企便民各项举措与功能,让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享受变革便利和信用红利。要坚持典型示范推动,鼓励基层创新,产生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的宣传培训,提升依托公示系统及其协同监管平台履行监管职责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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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严格监督检测。各市(区、市)和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拟定优化公示系统的具体施行方案,明晰各项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层层分解、层层抓实,并于2023年8月15近日报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要主动担当作为,严格督促检测,严肃工作纪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优化公示系统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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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