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变革委员会令
第?30?号 #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民航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行。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处长:曾培炎 #
建设部主任:汪光焘
铁道部主任:付志寰 #
交通部主任:张春贤 #
信息产业部主任:吴基传 #
水利部主任:汪恕诚 #
中国民用民航总局主任:杨元元
#
?????????????????????? #
二○○三年四月八日
??印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庭、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市级省会城市计委、建委(建设厅)、铁路局(高铁大队)、交通厅、信息产业厅、通信管理局、水利厅、民航地区管理局及航空省(区、市)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则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则部门的限制。
#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施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督,依法取缔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
第二章招标
#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则其他组织。 #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该具备下述条件才会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早已依法组建;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该履行审批手续的,早已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形式和招标组织方式等应该履行核准手续的,早已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早已落实;
#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约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将招标范围、招标形式、招标组织方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则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则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该公开招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约请招标: #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则救灾抢险,适合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约请招标,应该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约请招标,应该经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则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则主导地位的并须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约请招标,应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须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则救灾抢险而不适合招标的;
??(二)属于借助帮扶资金推行以工代赈须要使用农户工的;
#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则专有技术的; #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大型工程或则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须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的,招标人应该发布招标公告,约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则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该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路上发布。 #
??采用约请招标形式的,招标人应该向三家以上具备承当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则其他组织发出投标约请书。 #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则投标约请书应该起码载明下述内容: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三)招标项目的施行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则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对招标文件或则资格预审文件缴纳的费用; #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该按招标公告或则投标约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转让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则资格预审文件转让之日起至停止转让之日止,最短不得多于五个工作日。 #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路或则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路或则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该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
??对招标文件或则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该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交纳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该向投标人返还押金。
#
??招标文件或则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返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约请书后或则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私自中止招标。 #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项目本身的特性和须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则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则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则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
??进行资格预审的,通常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八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该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技巧;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技巧。 #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则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则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第十九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该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技巧,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出席投标。 #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则投标人是否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签订协议的权力; #
??(二)具有履行协议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
??(三)没有处于被勒令歇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在近来两年内没有侵吞中标和严重毁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则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则投标人推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则其他不合理方法限制投标人的数目。 #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代办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办招标事宜。
#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当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当下述招标事宜:
#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转让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
??(三)编制标底; #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
??(六)草拟合同; #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规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出售招标代理业务。
#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该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缴纳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按照施工招标项目的特性和须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通常包括下述内容: #
??(一)投标约请书; #
??(二)投标人须知; #
??(三)协议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该提供工程量清单; #
??(六)技术条款; #
??(七)设计图纸; #
??(八)评标标准和技巧; #
??(九)投标辅助材料。 #
??招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显眼的形式标注。
#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递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注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富含倾向或则敌视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假如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能够确切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该在参照前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第二十七条施工招标项目须要界定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该合理界定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则敌视潜在投标人或则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该明晰规定评标时除价钱以外的所有评标诱因,以及怎样将这种诱因量化或则据以进行评估。 #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该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署协议。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起估算。 #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准许更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该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提交建设项目价值的途径最新变化,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导致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该给以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须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
??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诱因和调整方式。 #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该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须要的合理时间;并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多于二三日。
#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按照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人介绍情况做出的判定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则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三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惑,招标人可以书面方式或举办投标预备会的形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订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可依照项目特征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根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诱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
第三章投标 #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则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则为招标项目的前期打算或则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出席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该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
??投标文件通常包括下述内容: #
??(一)投标函;
#
??(二)投标报价; #
??(三)施工组织设计; #
??(四)商务和技术误差表。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份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发包的,应该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农行开具的建行议付、保兑本票、银行本票或现金本票。
#
??投标保证金通常不得超过投标单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亿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该超出投标有效期三两天。
??投标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方法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该向投标人开具标注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账簿,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该拒收。 #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多于三个的,招标人应该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多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则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
??第四十条在递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中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则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十一条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
??第四十二条两个以上法人或则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分共同投标。 #
??联合体各方签署共同投标合同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出席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
??第四十三条联合体出席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至之近日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假如变化后的联合体消弱了竞争,富含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则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则其他组织,或则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
??第四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协议施行阶段的承办、协调工作,并应该向招标人递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授权书。 #
??第四十五条联合体投标的,应该以联合体各方或则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春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
??第四十六条下述行为均属投标人合谋投标报价: #
??(一)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抬升或抬高投标报价; #
??(二)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提交建设项目价值的途径最新变化,之后再出席投标;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合谋投标报价的行为。
#
??第四十七条下述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合谋投标: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则协助投标人罢免投标文件,修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窃取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抬高或抬升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合谋投标行为。
#
??第四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出售或租借的形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则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私章和签字等行为。
#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九条开标应该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该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则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后按废标处理:
#
??(一)无单位签章并未能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的; #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分辨的;
#
??(三)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申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合同的。 #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晰、对同类问题叙述不一致或则有显著文字和估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晰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该拒绝,并不容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别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该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 #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总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单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总价为准。若总价有显著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单价为准,并更改总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形成约束力。 #
??投标文件中没有纳入的价钱和让利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递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形成的附加利润,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给以考虑。
#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该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惟一根据。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通常应该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该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近日确定。
#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该限定在一至二人,并注明排列次序。招标人应该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该确定排行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行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舍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协议,或则招标文件规定应该递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年限内无法递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行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排行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诱因不能签署协议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抬高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反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借以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署协议的条件。 #
??第六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则中标人舍弃中标项目的,应该依法承当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一条招标人全部或则部份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署书面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或则其他方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该递交;拒绝递交的,视为舍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方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该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招标人不得私自提升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应该向未中标的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四条协议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钱应该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该在中标协议签署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
??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该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递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起码应包括下述内容: #
??(一)招标范围; #
??(二)招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技巧、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五)中标结果。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发包人。 #
??第六十七条对于不具备发包条件或则不符合发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署协议或则中标人提出发包要求时给以拒绝。发觉中标人转包或违规发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中止协议,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严查。
#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觉中标人违背协议约定进行转包或违规发包的,应该要求中标人改正,或则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该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严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