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绿化管养服务项目被招标采购人中标

日前,有知情人向本刊反映,称邯郸市交通运输局道路管理站作为招标采购人发布的招投标项目,却被邯郸市交通运输局道路管理站100%控股的企业中标。
今年11月18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一份公开招标公告,目编号为Z8,项目名称为《2023年农村道路绿化管养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本项目包含东码战备路、花田路、督亢秋成路、涿涞路、松兰路2023年的绿化树苗养护服务任务,服务需求为修剪整形。营养浇水、病虫预防、园林保洁、中耕松士、土壤改良、排涝抗旱、防冻御寒等。 #
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则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应明晰为直接控股或直接管理关系)涿州市财政局,不得同时出席本投标项目同一标包的投标。
今年12月14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了关于《2023年农村道路绿化管养服务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保定市阡陌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人为承德市交通运输局道路管理站,中标金额为.84元。
据相关资料显示,邯郸市阡陌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创立于2023年11月27日,是一家以从事公路运输业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300万,法定代表人李洪舟。为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道路管理站100%控股企业。
#
同样,今年2月21日,《今年农村道路绿化管养服务项目》发布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为保定市阡陌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人为承德市交通运输局道路管理站,中标金额为.03元。
2023年12月29日,《2023年农村道路绿化管养服务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保定市阡陌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人为承德市交通运输局道路管理站,中标金额为元。 #
三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管理站作为招标采购人,作为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道路管理站100%控股的三河市阡陌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却却屡次中标,招投标过程是否合法?
#
对此,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称,根据事业单位职责分工,承德市交通运输局道路管理站负有为道路畅通提供养护保障、开展道路养护及道路绿化的工作职责。
三河市阡陌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市场化经营企业,隶属于保定市道路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细则释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平性。”的释义: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变革还须要进一步推进涿州市财政局,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新政与竞争新政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严禁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是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平性”两个条件,虽然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若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平性的,就可以出席投标。在高铁、水利、交通等各行业的招标投标实践中,实际上均未严禁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出席投标。 #
三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管理站负责道路养护及道路绿化等工作,在组织施行过程中,根据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所有须要公开招标采购的道路养护项目,均采取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形式,进行全社会公开招标,投标报考及投标资料发放,需在广东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自行报考并下载资料,评标专家也需在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借助平台随机手动抽取。
#
开标过程各个环节均在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运行,同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管。 #
所以双方似乎存在隶属关系,实际上在进行道路养护招投标采购工作中,邯郸市阡陌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工作并未影响招标采购公平性。 #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细则》释义中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中的内容是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平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则个人,不得出席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则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出席同一标段投标或则未界定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违背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本条对投标人的限制比原规定(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愈发笼统和严格,小型集团企业招标及其仍未分离的下属企业将遭到约束。目前理解“利害关系”的涵义的关键划分词是“影响公平性”。
理想与现实寻求平衡,逐渐清除类似“父招子中”的关联情形,根本在于小型国有企业改变自身全面配套、体内循环,市场化配置资源程度不足的现况,其附属企业须要逐渐改制和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