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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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号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次部长办公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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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李荣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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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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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把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细则》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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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该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底结帐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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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
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该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
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位会计年度终了,应该严格依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整治、债权债权确认、资产质量查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
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该遵守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述规定: #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该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凭证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 #
(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内资产或筹建账外账财务决算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筹建“小金库”; #
(三)企业应该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划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
(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该依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该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列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
(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该依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该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列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第八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该遵守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述规定: #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该以经过核实无误的相关会计凭证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
(二)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该按照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依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
(三)企业应该严格遵循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则多提多摊成本(费用),导致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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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不得采取借助会计新政、会计恐怕变更,以及坏账打算摊销、转回等方法,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摊销秘密坏账打算,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
(五)企业应该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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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该遵守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坏账打算摊销的标准和技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财务决算报告,定期对摊销的各项资产坏账打算逐条进行认定、计算。
第十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该遵守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根据和编制方式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该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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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应该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该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
第十二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新政、会计恐怕一经确定,不得随便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该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
第十三条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补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该互相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三章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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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集团型企业应该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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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部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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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含台湾、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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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属各种事业单位; #
(四)各种基建项目或则基建财务(含技改,下同);
(五)根据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
(六)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该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收益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该根据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十六条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企业总部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该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企业总部或则子企业的财务决算的数据进行调整,之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 #
第十七条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该根据比列合并形式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该由委托管理一方按合并会计报表制度进行合并,或则根据股权比列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
第十八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期间或则会计付钱日不一致时,应该以企业总部的会计期间和会计付钱日为准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形暂不能进行调整的,企业应该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在报表附注中给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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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该以企业年底结帐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付钱日仍未代办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付钱日已补办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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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列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但企业应该向国资委报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则经济鉴证证明: #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
(二)根据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除整治的子企业; #
(三)已实际取缔并转的子企业;
(四)近日打算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 #
(五)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正数的子企业; #
(六)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遭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该于年度付钱日之前,将变更范围及缘由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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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为易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剖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查证企业真实经营成果,企业应该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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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该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法事项。 #
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该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
(一)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新政、会计恐怕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式;报告期内会计新政、会计恐怕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
(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根据,将未列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的子企业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实现收益、税后收益以及对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的影响分户列示; #
(三)企业年内各类税项收取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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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控股子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情况; #
(五)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企业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附注中,除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项目注释外,还应该对企业总部财务决算报表的主要项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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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新政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 #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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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九)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 #
(十)根据规定应该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剖析报表的其他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二十三条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该重点说明下述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
(二)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及实现收益、利润分配和企业盈亏情况; #
(三)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四)企业重大转制、改组情况; #
(五)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六)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全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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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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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举措;
(九)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该与报送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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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财务决算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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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依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须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国资委公开招标或则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等方法进行。其中,国有控股企业采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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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国资委暂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应该根据“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经国资委同意,由企业总部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该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收益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以及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有关数据。 #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该列入审计范围。 #
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该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该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资委递交说明材料。 #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具的审计报告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违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则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该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举办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推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为适应境外子企业的特殊性,企业应该构建和建立对境外子企业的稽核制度,并开具稽核报告,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有关单位,企业应该构建和建立对其年度财务决算稽核制度,并开具稽核报告,以保证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
第六章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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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企业应该按财务关系或则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国资委。 #
第三十五条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该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一)符合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
(二)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补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 #
(三)根据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
第三十六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如下: #
(一)企业集团除报送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该报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应该划入第二级子企业报送;
筹建境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该报送境外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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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总部筹建在境外的企业集团,除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该报送企业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三)级次界定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
(一)企业集团(含企业总部设在境外企业集团)应该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集团总部及二级子企业应该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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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集团应该附报五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该以即将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
(二)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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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列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
(四)对于被开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
(五)须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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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该加盖企业私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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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赠送的各种资料应该按次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该编排目录,标明备查材料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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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该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主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开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资委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批,并根据核批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评、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有关办法另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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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则数据差错较大,导致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国资委勒令其重新编报,并给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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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造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尚不构成犯罪嫌疑的,由国资委勒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细则》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以处罚;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则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导致审计推论失实的,国资委应该严禁其今后主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并通报或则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五条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搜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导致重大工作过错或则窃取国家绝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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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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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拟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