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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

2023-12-0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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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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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23〕121号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财务审批制度,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

为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变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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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

财政部 #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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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7日 #

附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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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变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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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筹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构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措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构建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财务信息管理,建立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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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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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该向全体成员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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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员受惠。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该用于乡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该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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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构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聘期和卸任审计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将新增债权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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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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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该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实际须要推行委托代理记帐。 #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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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成员(代表)会议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措、资产资源分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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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资,并对其施行监督和考评; #

(四)对理事会和董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

(五)其他须要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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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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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行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措、资产资源分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署经济协议并督促协议履行; #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资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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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

第十条董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举办民主理财; #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则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撤换或开除建议; #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

(四)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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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初审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签章。 #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簿初审及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举办集体资产年度整治、审计和调查工作。 #

第三章资金筹措 #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筹措资金应该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法、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款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该及时进帐,强化管理。 #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政要求,遵守量力而行、成员获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智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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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借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该列入乡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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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该在协议中明确权责边界及利润分配。 #

禁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转嫁给地方政府。 #

第四章资产营运 #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强化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货款、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禁止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强化票据管理,避免“白条”抵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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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强化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摊销摊销。在建工程项目初验合格、交付使用后,应该及时代办完工决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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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强化集体的马匹、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损毁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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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晰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列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折旧。 #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该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新政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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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农地使用权,未列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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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转让、置换、报废等方法处置资产时,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新政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该及时查证,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帐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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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出售、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该签署书面协议,明晰双方的权力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

第五章收支管理及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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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利润、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与的经营性补助等产生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该依法依规强化管理,做好帐目处理。 #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乡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类开支,应该记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润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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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利润分配方案,明晰分配范围、分配比列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利润按以下次序进行分配: #

(一)填补原先年度巨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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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

(三)向成员分配利润; #

(四)其他。 #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摊销比列。 #

第二十九条年终利润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整治资产,清除债务、债务,确切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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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产权管理 #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整治查证集体资产,明晰资产权属,登记资产表册,编制资产负债表;构建成员清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 #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权属的,应该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新政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帐目处理。 #

第三十二条村落撤并的,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帐目,不得随便合并、平调集体资产。 #

第七章财务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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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居民委员会应该分设会计账套和建行帐户。 #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使用科学有效的方法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逐渐实现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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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员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构建财务公开制度,以便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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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强化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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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

第三十八条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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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施行条例。 #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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