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变革开放方案》,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施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上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的通知》(财税〔2023〕30号)有关规定,现就设在合作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有关问题明晰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设在合作区享受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的市民企业、居民企业设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市民企业设在合作区的机构、场所。 #
二、注册在合作区的市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合作区,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营运。对于仅在合作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合作区的市民企业,不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营运,不得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让利政策。 #
(一)生产经营在合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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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业在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或对生产经营施行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签署相关协议。 #
(二)人员在合作区 #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须要的从业人员在合作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薪水薪资通过本企业在合作区开立的建行帐户领取;按照企业规模、从业人员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起码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合作区收取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
(三)帐目在合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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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业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储存在合作区;基本存款帐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建行帐户开立在合作区。 #
(四)财产在合作区
指企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合作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施行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
三、注册在合作区的市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在合作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市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施行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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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在合作区之外的市民企业在合作区筹建分支机构的,或则非市民企业在合作区筹建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资和资产总值,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营运。
五、享受让利新政企业的实质性营运,采取“自行判断、申报承诺、相关资料存留备查”的管理方法。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营运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营运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营运有关的存留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 #
(一)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
(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大会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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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协议或聘用合同、有关医保收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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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帐目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交行结算账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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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产情况说明。
六、注册在合作区的市民企业,其在合作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则注册在合作区之外的市民企业,其在合作区筹建分支机构的,应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估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金深圳税务局网站,并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七、设立在合作区的非市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收取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交行关于非市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收取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深圳税务局网站,估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金,并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
八、企业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应根据查账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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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前海税务局)对享受让利新政企业的实质性营运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施行“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根据一定比列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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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前海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等部门构建企业实质性营运判断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前海税务局对享受让利新政企业的实质性营运情况无法划分的,通过工作机制研究给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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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上海市税务局会同前海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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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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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
实质性营运自评承诺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东莞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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