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的公告

案例
某科技公司2023年取得省级财政补助200亿元(符合不课税收入条件)财政补助收入,假设该补助收入早已全部用于补助日常经营活动项目开支,且全部记入了2023年度费用化开支。 #
风险一:错误的帐目处理
借:建行存款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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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其他应付款或则专项应付款200亿元 #
正确的帐目处理 #
(1)收到补贴帐目处理:
借:建行存款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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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其他利润-政府补贴200亿元
(2)专款专用日常经营活动的帐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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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管理费用200亿元
贷:建行存款200亿元
风险二:非常提醒 #
不要简单地觉得,收到符合不课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补助记入了收入、日常开支也记入了费用就万事大吉了,还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中完成调增和核减。 #
风险三:非常提醒 #
取得补助有的会计错误地觉得只要是记入了营业外收入,就一定没有增值税,不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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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看你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是否与收入或则数目直接挂钩: #
1、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则数目直接挂钩的财政补助收入,应按规定估算收取增值税。
2、不与收入或则数目直接挂钩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3、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则数目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估算收取增值税。也就是属于价外费用,根据主业适用增值税率。 #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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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账簿认证确认年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则数目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估算收取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助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该条款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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