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一、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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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则数目直接挂钩的政府补助,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记入营业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助收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及剖析——政府补贴》规范,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记入其他利润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贴,应该记入营业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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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处理 #
(一)新政规定 #
在2023年1月1日曾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已废止)处理: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在2023年1月1日之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账簿认证确认年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处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则数目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估算收取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助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二)详解(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补助等增值税新政问题即问即答)
1.某新能源车辆企业2023年才收到2023年销售新能源车辆的中央财政补助,请问须要收取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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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2023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是指纳税人2023年1月1日之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助。纳税人2023年1月1日后收到2023年12月31日曾经销售新能源车辆对应的中央财政补助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账簿认证确认年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助”情形,应继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交增值税。 #
2.某企业取得了废弃家电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家电电子产品拆解处理。2023年,该企业购入废弃电视1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根据《废弃家电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取得根据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000台电视的定额补助,是否须要收取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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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助,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目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目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则数目直接挂钩”,无需缴交增值税。 #
3.为鼓励民航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民航公司商定,假如民航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亿元则不予补助,假如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亿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亿元的差额给与民航公司航线补助。假如民航公司取得该航线补助,是否须要收取增值税? #
答:本例中民航公司取得补助的估算方式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填补民航公司营运成本给与的补助,且不影响民航公司向游客提供民航运输服务的价钱(机票款)和数目(乘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则数目直接挂钩”的补助,无需缴交增值税。
4.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则数目直接挂钩的,应按哪些税率估算收取增值税?
答: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则数目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估算收取增值税。 #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
(一)课税收入 #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息的以外,均应记入企业当初收入总量。 #
企业根据市场价位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目、金额的一定比列给与全部或部份资金支付的,应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类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助、补助、补偿、退税等,应该根据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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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新政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新政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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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课税收入 #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记入收入支出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课税收入,在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量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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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才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筹措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筹措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开支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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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作为不课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开支所产生的费用或资产,不得在税后(加计)交纳或折旧。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新政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后加计交纳新政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新政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金,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制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课税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在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量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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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新政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归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课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估算不课税收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第(二)项 #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
公司2023年1月从市政府取得了财政补贴120亿元,用于订购新设备整修工艺。假如当月借助该项补贴资金订购了120亿元的新设备专门用于研制,预计使用10年。假定该企业采用全额法核算新政补贴。
(一)2023年1、2月会计处理 #
1.收到资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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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置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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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月起摊销摊销:
借:研制总额10000 #
贷:累计摊销10000 #
4.平摊递延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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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递延利润10000
贷:其他利润10000 #
3-12月会计分录略
(二)政府补贴作为应税收入申报表填写 #
(三)政府补贴作为不收税收入时申报表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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