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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

2023-12-0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2023年1月2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该《公告》出台主要源自于2023年12月29日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更改”,更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环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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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环评资质申请、人员申报、编制单位要求、编制人员要求等相关内容给以了明晰: #

一、不再受理资质申请:自2023年12月29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已受理但仍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事项不再继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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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再接收评价工程师申报材料: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已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已接收申报材料但仍未核发登记编号的,不再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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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哪些单位可以编制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应该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以下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1)由生态环境部门筹建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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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则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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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举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

(4)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

四、主要编制人员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师挂靠,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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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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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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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23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更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我部正在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拟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管办法和能力建设手册等配套文件,将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在相关文件即将印发前,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停止执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23年第67号)即行废止。自2023年12月29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已受理但仍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事项不再继续审查;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已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已接收申报材料但仍未核发登记编号的,不再核发。 #

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该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以下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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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生态环境部门筹建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

(二)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则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

(三)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举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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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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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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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该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内容和格式见附件。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该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签章或签字。 #

五、建设单位应该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推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当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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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该委托一个技术单位主持编制,其与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之间的权力、义务、责任和收费,应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 #

七、建设单位应该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及时存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应该构建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局限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初审及控制记录;举办环境质量现况检测、科学试验的,环境质量现况检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应一并存档。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双方还应分别将委托协议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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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23年12月29近日,根据36号令对有关单位或人员已做出责令整改决定和五年内不得作为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决定,但相应时限未满的,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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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该强化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的考评,并适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抽验。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要求建设单位改正或补正后受理;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该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以严肃处理;对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以及未满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时限的,应计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对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师挂靠,应给以通报批评并计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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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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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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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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