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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7号)

2023-12-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防治和降低生产安全车祸,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项目三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则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合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按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治生产安全车祸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举措的合称。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该列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当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市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当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则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施行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须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施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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