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档介绍:北京市物价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转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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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转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二○○三年四月十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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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价房[2003]305号 #
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 #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233号)转发给大家,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收费不再施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推行统一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应使用价钱主管部门监制的《南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原《价目表》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房屋回迁评估收费标准另行拟定。
四、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曾经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
苏价服[2003]233号 #
各省及扬州市物价局、房产局,扬州、宿迁市建设局: #
为推动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收费行为,着力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湖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使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细则》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筹建、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应遵循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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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统一新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推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省价钱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要项目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各省、县价钱主管部门会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施行监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属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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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下述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推行政府指导价。 #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向开发(建设)单位缴纳代理费。推行独家代理销售的,%向委托方缴纳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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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按照服务内容的多少推行差异收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南京房产局官网,勘察评估、置换配对,随同看房、代缴税金、代收代付买房款、代办房子所有权证及上地使用证、协助代办物管交割等),按成交价钱支出的1.5-2%缴纳;只提供部份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高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当50%,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三)权证代理费:个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办理房子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子所有权证南京房产局官网,单独办理上地使用权变更和上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缴纳办理服务费;同时办理“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 #